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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陆法系重视法律的体系,致力于法典的编纂,法律的基本渊源为成文法。
 
英美法系(或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英吉利法系等),它以适用习惯法或判例法为主要特
  征。英美法着眼于现实的具体问题的解决,而不是追求法律体系的完整、系统,不致力于法典的
  编纂。在英美法系,法律是通过法院的判例发展的,法院判案“遵循先例”、以往的法院判例是
  其法律的主要渊源。
 
自20世纪以来,两大法系相互吸取对方的优点,从而实现法律的最佳调整。例如,大陆法系
  为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也逐渐重视判例和学说的作用,通过法院的判决来发展法律,法官审理
  案件注重先例,已成为大陆法系普遍的现象。英美法系国家也越来越重视法典的编纂,在许多领
  域制定了成文法。
  2、近代民法的模式:近代民法受自然法学思想的影响,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逐步形成了
  以权利为本位、以平等为基础、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为主要原则和制度内容的格局。
  现代民法
    西方现代民法,是指19世纪末20世纪以来的西方国家的民法。
 
自19世纪末,资本主义已由自由竞争时期进入垄断时期,放任的自由经济带来的社会矛盾日
  益突出,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各种社会问题日益暴露。同时,进入这一时期后,科技发展也极为
  迅速,国际贸易和国际间的经济合作也不断扩大。因此,现代社会的资本主义民法呈现出与近代
  民法不同的一些特征。
    1、从以权利为本位转向以社会为本
    2、从私法自治转向对私权的一定限制
    3、确立了一些新的适应社会发展的原则
 
正由于现代民法有以上发展趋向,有的学者认为。现代民法的模式集中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其—,具体的人格; 其二,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
    其三,受规制的竞争; 其四,社会责任。
  三、我国民法的沿革
  (一)中国古代民法
 
  第一,中国古代无与现代民法意义相同或接近的词,民法在中国确属西方法律文化之移植;
 
  第二,中国古代无形式意义之民法,即无单行民法典,民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混于一体;
 
  第三,中国古代有实质意义之民法,且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较为丰富;
    第四,中国古代未形成相应的民法文化、民法精神,民法仅表现为制度层面,而无观念意义
  上的民法。
  (二)清末和民国民法
  1、《大清民律草案》(民律一草)
 
1902年清政府委派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设立“修订法律馆”,负责拟订各项法规与专门
  法典,删订旧有法例与各项章程。并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冈田朝太郎等,来中国讲学和参
  与法典编纂工作。
 
《大清民律草案》共分5编33章1569条。草案的编制工作始于1907年,其中前三编(总则、债
  权、物权)多仿效德、日民法典,由日本学者松冈义正和志田钾太郎负责起草,后两编(亲属、
  继承)基本仍沿袭旧制,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草案的编制历时四年,于1911年9月完
  成。此乃中国民法史上第一部按照近代西方民法的原则与体例编纂的民法典,尽管该法典草案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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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DEC , Jili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