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之分。 |
|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
|
形式民法,指将民事法律规范按照一定法理体系所编纂的成文的民法法典。实质民法,指包 |
|
含了调整一切民事关系的成文的民法法典、民法性法律、法规和判例法,以及不成文的习惯法规 |
|
范等构成的民法法律规范体系。 |
|
2、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
|
广义民法,指一切以民事方法规范民事性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狭义民法,相对于广义民法 |
|
而言,指除商(事)法、劳动法等以外的民法。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的区分,有利于明确和划清民 |
|
法与商(事)法等的适用。 |
|
3、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
|
普通民法,指在法律适用上不作特别限制,而普遍适用于全国,适用于一般人,适用于一般 |
|
事项的民法典和民法性法律。特别民法,相对于普通民法而言,指在法律适用上,作某种特别限 |
|
制,仅适用于特别区域,适用于特殊阶层的人,适用于特别事项的民法性法律。 |
|
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区别的意义在于贯彻执行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而适用的法律适用原则。 |
|
按此原则,必须于无特别法之规定时方得适用普通法的规定。 |
|
另外,民法还有原则法与例外法之分。原则法,指对某种事项一般情况的法律规定,例外法 |
|
指该事项如有特殊的例外情况时,则排除原则法之规定而应适用的法律规定。 |
|
二 民法的发展 |
|
(一)古代民法 |
|
1、习惯民法与成文民法 |
|
通说认为,汉穆拉比法典是世界上迄今保存完整的最早的成文法典。该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 |
|
由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前1792—1750年)颁布的。 |
|
2、罗马民法 |
|
罗马民法也属古代民法,然其影响与贡献非任何一国古代民法所不能相比的。 |
|
(1)罗马法的演变 |
|
罗马法并非一部法典,而是泛指从公元前六世纪罗马国家形成至公元六世纪中叶查士丁尼皇 |
|
帝编纂法典为止的整个历史时期所有的法律。 |
|
(2)罗马法的体系与主要内容 |
|
罗马法具有创造性和体系性的表现之一是将法律分为私法和公法。 |
|
罗马法的主要内容概述如下: |
|
[1]人法 [2]物法 |
|
(3)罗马法的影响 |
|
罗马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它奠定了现代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 |
|
(二)近代民法 |
|
近代民法是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产生的反映。 |
|
1.大陆法系民法与英美法系民法: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生活条件的私法。 |
|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系由罗马法演变而来的。 |
|
民法法系以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为代表,民法法系推行法典化,各国仿罗马法的体系制定法 |
|
典。民法法系严格遵循“三权分立”原则,法官不得造法,不能依据法院判决的先例判案。由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