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第四章--第四节--宣告失踪制度
 
 
  务人,通过法院的缺席判决,强制执行被告的财产,以此更迅速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为失踪人确立财产代管人。下落不明的自然人由法院宣告失踪后,其财产由其近亲属或
  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代管。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可以是其配
  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纳其他亲属、朋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对确定代管人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确定代管人;协商
  不成,由有争议各方申请法院指定。
 
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代替失踪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是代
  管人的基本职责。
  三、宣告失踪的撤销
 
宣告失踪只是基于自然人下落不明的状况而作出的推定,一旦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
  有人知道其确切下落,即可推翻对失踪的认定。所以,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
  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其所作的失踪宣告。撤销失踪宣告的程序是:
  首先由被宣告失踪者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撤销失踪宣告的申请;然后由
  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和关于得知失踪人确切下落的
  事实进行认真查证;查证属实后,人民法院即应依法作出撤销失踪宣告的判决。
 
1、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应当将其代管的财产交还被宣告失踪的人、并把代管财产期
 
间的财务帐目结清。对于财产代管人已经支付的费用,除非能够证明代管人存有恶意,不得追回
  或要求赔偿。
 
2、宣告自然人为失踪人以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因而不产生其财产所有权转移的
  法律后果,也不改变与其人身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
 
3、根据《民法通则》第22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
  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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