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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
  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二、监护制度的性质
  我们认为,监护制度中,监护人所拥有的是一项职责。
 
第一,监护制度的设置目的,在现代社会,不仅关乎被监护人的私人利益,也不仅限于保护
  特定家庭的私益,监护制度,尤其是监护制度中的未成年人监护更关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因为儿童为民族将来命脉之所系,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事务者,亦为社会之损失。由此
  可见,监护制度本身已不是以维护私益为目的的民事权利或民事义务所能解说,这也是监护制度
  历来在立法上备受重视,并常设有指定监护制度等类似的公法干预的原因。
 
第二,监护制度中,监护人系为他人提供服务,而非为自己谋求利益,这与职责的本意是相
  通的。罗马法上,监护和保佐成了一种社会公益性质的职务,监护人和保佐人无正当理由不能随
  意辞职,也是依据同样的考虑。
  三、监护人的职责与权限
 
《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
  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将监护人
  的职责和权限概括为以下几顶: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代理被监护人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监护人有权以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资格,辅助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为被监护人行使
  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直接产生效
  力。
    (四)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并对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律为切实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监督被监护人履行职责,规定了监护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的情形:(1)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2)监护
  人因故意或过失,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3)在监护关系存续中,侵害被监护人人身权益
  的。
  四、监护的设定
  (一)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不问其是
  否愿意,都应依法律规定履行监护职责。法定监护包括对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和对精神病人的法
  定监护。
 
1、对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我国《民法通则》对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规定了四种:第一种
  是未成年人的父母。这种监护是基于亲权产生的;第二种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
  时,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第三种是关系密切
  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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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DEC , Jili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