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第四章--第三节--监护
 
 
  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受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委托监护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关于受托人为委托
  人履行监护职责、处理监护事务的协议,须有监护人委托与受委托人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一致才
  能成立。因此,委托监护实际上是一种合同关系。
 
委托监护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协议一旦成立,受托人即负有依约定为委托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义
  务,委托人负有依其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办理受托事务的费用和报酬的义务。委托人和受托人任何
  一方违反义务,都应当向对方负违约责任。
 
委托监护不同于约定监护。委托监护是监护人与非监护人之间确定非监护人代理监护职责的
  协议,而约定监护是法定监护人之间确定监护人的协议。在约定监护中,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所
  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监护人责任,其就是被监护人的监护人,而在委托监护中,尽管委托
  人可以将监护职责全部委托给受托人,即使在此情况下受托人也不是监护人,也就是说,监护人
  不能依照委托监护的协议将监护人的资格转让给他人,他人也不能通过委托监护的协议来取得监
  护资格。因此,在委托监护中,即使监护职责全都由受托人行使,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也不丧失。
 
在委托监护中,委托人可以将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受托人行使,也可以将全部监护职责委托
  给受托人行使。因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l0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保护被监
  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
  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
  行诉讼”,这些行为都是可以由他人来行使的,而并非须由本人亲自行使不可的。受托人可以和
  应当行使何种职责,应完全由当事人之间委托监护的协议确定。所以,受托人得履行的监护职责
  决定于委托监护协议的内容。
   
 
案例: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均为8岁儿童,是邻居。1995年9月23日二人在下课后一
  起玩时,被告扔石头打中李某的右眼。教师发现后当即将李某送医院治疗。经诊治李某右眼失
  明,需换装假眼,共花医疗费用等2万余元。王某系寄住在其姑妈王乙家中,其父母在外地工
  作。原告李某的父亲向王的姑妈要求赔偿,王乙先支付1万元,但其后则表示已无力承担,拒绝
  支付原告李某的医疗费用。于是原告李某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王某和王乙赔偿全部医疗费用。
 
法院受理后,认为被告王某的监护人是其父母,于是追加王某的父母为被告。王的父母在答
  辩中提出:我们已将儿子托付给王乙,并且与王乙订有委托合同,合同中约定,对于王某的一切
  行为均由于乙负责,我们并不在儿子身边,不可能约束其行为。因此,对于该损害我们不应承担
  责任,但因被告李某受害严重,十分同情,愿意帮助一点。王乙在答辩中称:尽管王某的父母将
  王某托付给我管教,但他毕竟不是我的儿子,其在学校的行为,我也无法控制,现我已向李某支
  付了1万元的医疗费,再也无钱付了。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是在学校的课间休息时,因扔石头玩
  而误伤原告的,学校对此并无责任。被告的父母因在边远地区工作,为了有利于孩子的学习、成
  长,于是与王乙商量将被告托付给王乙,双方为此还订有一书面协议,协议约定:王某住在王乙
  家里,由王乙负责安排上学、照顾生活;王乙对王某的一切行为都要负责,王某的父母对王乙的
  管教不得有怨言;王某的父母每月付给王乙300元。问:王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王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王某的父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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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DEC , Jili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