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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宣告失踪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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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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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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踪人、以结束其财产关系不确定状态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自然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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踪具备要以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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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必须是自然人处于持续下落不明状态 。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没有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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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下落不明的期限必须是持续地、毫不间断地满法定期间,而不是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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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加达法定期间。对于确知其生存,只是无法取得正常联系,或者已确知其死亡,则不可适用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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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失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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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须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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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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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下落不明的期限,因一般原因下落不明的,从自然人音讯消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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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次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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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之日起计算。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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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必须由该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有权提出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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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一般包括:1、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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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2、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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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债权人、合伙人、对该自然人有监护责任的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没有顺序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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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宣告失踪申请书必须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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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该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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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必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宣告自然人为失踪人,属于人民法院的权限,其他任何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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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和机关均无权宣告自然人为失踪人。在我国,宣告失踪的案件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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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审理。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的,向下落不明自然人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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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住所地与居住地不—致的,向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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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查清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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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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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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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宣告失踪判决中确定的失踪日期,为被宣告人的失踪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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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周山,男,1974年生。他在1992年开了一家个体饭馆,但经营不善,欠大笔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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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无力偿还,遂于1994年4月逃往外地。从此杳无音信。债主们纷纷上门讨债,均被其父周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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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儿子不在家自己做不了主为由挡回。1995年1月,周山的四名债权人集体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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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周镇山失踪以便清偿债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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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能否宣告周山为失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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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不能。因为周山下落不明只有9个月左右,不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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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宣告失踪的条件,是要求失踪人必须下落不明满两年。根据意见第28条的规定,下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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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的起算时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本案中,周山下落不明只有9个月左右,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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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宣告失踪的条件,由于宣告失踪制度规定了较长的等待期,因此对债权人并不十分有利。但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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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意味着他们的利益在此期间就无法得到保障了。事实上,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下落不明的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