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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人格权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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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格权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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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格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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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人格具有三种不同的含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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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格是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的个人和组织、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人格与独立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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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独立的人的概念相同,其特点就表现在财产独立、意思自治、责任独立等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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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格是指作为法律主体的必备条件的权利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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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格是一种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自然人享有的各种人格利益不是人的人身,而是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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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活动自由等的利益,人格权不是以人的人身为客体,而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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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格权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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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格权是主体依法固有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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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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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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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格权是法定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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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格权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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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人格权为专属权。人格权的专属性表现在人格权与权利主体是不可分离的,人格权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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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利人本人才能享有,它随着自人的出生或法人的成立而产生,并随着自然人的死亡或法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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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而消灭。人格权不得抛弃、转让、继承。当然,关于法人的名称权可以转让的问题,可以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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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格权的专属性的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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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人格权为绝对权。人格权的行使,不必借助于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义务人不加妨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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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侵害,人格权就可以实现,由于任何人均对权利人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因此,人格权又称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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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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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人格权为支配权 。所谓支配权是指权利人有权对客体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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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人格权的权利人有权就其人格利益直接支配,如姓名、肖像、名誉等,并有权禁止他人妨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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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人格利益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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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人格权与财产具有一定的联系。如前所述,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且人格利益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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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均体现为一定的精神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格权具有非财产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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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财产无任何联系。事实上,人格权的享有或行使可能会使权利人获得一定的财产利益(如名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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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享有、肖像使用权的转让等会使权利人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同时对人格权的侵害也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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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给受害人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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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人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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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有一般人格权和特别人格权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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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一般人格权是相对于具体(特别)人格权而言的,是以民事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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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概括和决定其特别人格权的一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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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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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格权是以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与具体(特别)人格权相比较,具有主体普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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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客体高度概括性和权利内容极其广泛性等法律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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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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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格独立是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内容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