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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人格权的保护
  一、人格权的意义
  (一)人格的意义
    法律上的人格具有三种不同的含义:
 
  1、人格是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的个人和组织、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人格与独立主
  体、独立的人的概念相同,其特点就表现在财产独立、意思自治、责任独立等方面。
    2、人格是指作为法律主体的必备条件的权利能力。
    3、人格是一种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自然人享有的各种人格利益不是人的人身,而是安
  全、活动自由等的利益,人格权不是以人的人身为客体,而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
  (二)人格权的意义
    1、人格权是主体依法固有的权利
    2、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3、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4、人格权是法定的权利
  (三)人格权的性质
 
第一,人格权为专属权。人格权的专属性表现在人格权与权利主体是不可分离的,人格权只
  有权利人本人才能享有,它随着自人的出生或法人的成立而产生,并随着自然人的死亡或法人的
  注销而消灭。人格权不得抛弃、转让、继承。当然,关于法人的名称权可以转让的问题,可以视
  为人格权的专属性的例外。
 
第二,人格权为绝对权。人格权的行使,不必借助于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义务人不加妨碍
  和侵害,人格权就可以实现,由于任何人均对权利人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因此,人格权又称为
  对世权。
 
第三 ,人格权为支配权 。所谓支配权是指权利人有权对客体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
  利。人格权的权利人有权就其人格利益直接支配,如姓名、肖像、名誉等,并有权禁止他人妨碍
  其人格利益的实现。
 
第四,人格权与财产具有一定的联系。如前所述,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且人格利益一
  般均体现为一定的精神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格权具有非财产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格权
  与财产无任何联系。事实上,人格权的享有或行使可能会使权利人获得一定的财产利益(如名誉
  权的享有、肖像使用权的转让等会使权利人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同时对人格权的侵害也可能
  会给受害人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害。
  二、一般人格权
    人格权有一般人格权和特别人格权之分。
 
  (一) 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一般人格权是相对于具体(特别)人格权而言的,是以民事主
  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概括和决定其特别人格权的一般人
  格利益。
 
一般人格权是以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与具体(特别)人格权相比较,具有主体普遍
  性、客体高度概括性和权利内容极其广泛性等法律特征。
  (二)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1、人格独立是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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