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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
  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并不意味着自然人都能正确地运用这种能力。要正确运用权利能力,自然
  人应当具备成熟的理智,能认识自己行为的意义。只有这样才能在民事活动中维护自己的利益,
  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民法设立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目的在于一方面保护未获成熟理智者的利
  益,使其不因自己的轻率行为蒙受损失;另一方面维护交易安全,将未获成熟理智者排除在其能
  力不能承担的民事活动之外,以免因其误人而损害与其发生法律关系者的利益。从世界各国立法
  例来看,确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采用两个标准:一是以年龄为标准。人们认识到自然人的
  理智有一个发展过程,随着年龄的增长逐渐发育成熟,故年龄成为划分自然人成熟理智的基本标
  准。二是以精神正常与否为标准。人们认识到精神性疾病对自然人的成熟理智有影响,故精神状
  态成为划分自然人成熟理智的补充标准。我国《民法通则》根据上述两个标准,将自然人的民事
  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一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资格。
    (一)成年人。其要件有二:1、 须成年,即年满18岁。2、精神正常。
    (二)劳动成年者:其要件有三:1、须为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2、 须已就业,有固定
  收入;3、须该收入足以维护相当于当地民众一般水平的生活。
 
劳动成年制,有利于保护这类自然人的特殊利益,使之具有成年人意思自治的资格。而且从
  情理上看,既然允许他们参加劳动法律关系,自然不应再限制他们参加其他财产性法律关系。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精神有疾病,不能
  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及后果的自然人,从事与其年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资格。
  (一)限制的内容:
 
1.范围上的限制。我国司法实践中,判断与限制行为能力人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的标准有三:一是看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二是看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
  应的行为后果;三是看行为标的的数额。这类自然人一般可以从事:(1)满足日常生活的、定型
  化的、标的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2)只获得法律上的利益而不承担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3)某
  些以人身为基础的权利,如发明权等。
 
2.程序上的限制。在上述范围之外,倘欲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则须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然而,订立经国家审核批准的定型化合同不在此限。例如,购买实行国家定价的商品,购买火
  车、汽车等客票,寄信、订电报、电话等。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方式,包括事前得到准许或者
  事后得到追认。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具有下述不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非精神病人,但不包括劳动成年者。
  2.有部分意思能力的精神病成年人。
  《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称之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意见》第5条解释为
  “对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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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DEC , Jili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