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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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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自然人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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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自然人是指基于人的自然生理规律而出生和存在的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民事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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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此处所谓“自然”,是从人的生物意义上来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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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在公法领域中以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的面目出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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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私法领域,则是市民。任何一个自然人都是生活在一个特定的国家中的。自然人依一国的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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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国籍法取得该国国籍后,即成为该国的公民,具有了所谓“公民”的身份,所以,公民是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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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概念,是指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而把公民用作民法术语,始1964年苏俄民法典。该法典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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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章第二节的标题就是“公民”。公民作为民法概念,反映了民事生活的某种封闭性和“非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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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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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是观之,自然人和公民是两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联系表现在公民首先必须是自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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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而绝大部分自然人又都具有公民身份。区别表现在:第一,并非所有的自然人都是公民,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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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国籍法的冲突会产生无国籍的人;第二,自然人身份是伴随一个人的终身而不会丧失或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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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而公民身份是可以改变或丧失的(如脱离一国国籍而加入另一国国籍);第三,公民是宪法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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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多用于公法领域,而自然人是私法概念,用于私法领域,更能体现私法之平等与权利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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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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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始于出生.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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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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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出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事实。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出生而当然取得,无需履行任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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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手续。我国户籍制度规定,公民出生之后,应当进行户籍登记。此项登记,仅属户籍管理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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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并不是民事权利能力取得的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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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自然人出生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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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是指自然人脱离母体而成为有生命的独立体的事实。尽管出生是母亲的分娩或者医生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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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助产或者手术取出的过程,但是仍然属于自然事件。因为出生毕竟不是人的意志所能完全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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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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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说认为,自然人的出生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1)胎儿完全脱离母体,即成为不依赖母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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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独立维持生命的自然人。脱离方式包括自然娩出和剖腹取出,并无差异。所以,尚生存于母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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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胎儿不享有权利能力。不具有独立人格。 (2)胎儿出生时为活体。若分离时已无生命,成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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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胎,也不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于有生命者,其生命存续时间的长短,则非所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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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生的时间,是自然人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我国立法尚无规定,也无相应判例及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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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生的时间有以下学说 :(1)一部露出说。以胎儿身体的一部分露出母体之时为出生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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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2)全部露出说。以胎儿身体全部脱离母体之时为出生时间。(3)断脐带说。以剪断胎儿脐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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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时为出生时间。(4)初啼说。以婴儿第一声啼哭之时为出生时间。(5)独立呼吸说。以胎儿能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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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呼吸之时为出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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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诸说中,一部露出说,尚欠“出”的要求。全部露出说,则欠“生”的要素。断脐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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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如具备“生之要素”,则失之偏迟,因为剪脐带之时,当在呱呱坠地之后。初啼说,也有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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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一是哑儿不能哭。二是即使非哑儿,其初啼也有早有迟,故不应该以之作为出生的时间。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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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呼吸说,如胎儿头部先露,即与一部露出说有同样的不足。总之,只有既全部露出,又独立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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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之时,才是出生的合理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