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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宣告死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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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死亡,从而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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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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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宣告死亡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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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的规定,宣告死亡应具备以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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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须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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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须失踪人下落不明满4年,此为普通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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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须失踪人下落不明满2年,此为特别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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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适用4年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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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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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中请宣告死亡,应向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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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向失踪人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在宣告死亡的申请中,利害关系人受下列顺序的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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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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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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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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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顺序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后一顺序利害关系人不得提出死亡宣告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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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但申请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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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死亡宣告不受上述顺序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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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须经人民法院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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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放下落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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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仍无失踪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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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讯的,人民法院即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死亡的判决应当确定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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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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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在空间上仅及于以宣告死亡人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即若其实际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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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在其他地方活着,民事权利能力不消灭,而且民事活动也不受影响;而在以被宣告死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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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等于生理死亡,婚姻、监护等身份关系终止,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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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遗产被继承。总之,被宣告死亡后要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如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他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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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存在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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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具体而言,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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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承关系开始。法定继承人可依继承法分割被宣告死亡人的遗产。如有遗嘱,则遗嘱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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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依遗嘱取得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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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关系消灭。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可另行缔结婚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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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债务关系清算了结,被宣告死亡人的债权人可向被宣告死亡人的继承人请求履行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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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被宣告死亡人的继承人可向其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如无继承人,则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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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金或保险赔款开始履行给付。如保险合同约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赔款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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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现在条件已成就,保险人应开始给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或保险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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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身份关系消灭。除婚姻关系外,破宣告死亡人的其他身份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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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等也归于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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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然人一旦被宣告死亡,其民事主体资格即视为消灭,非经依法撤销,死亡宣告的效力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