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第四章--第五节--宣告死亡制度
 
 
  得以维持。
 
需要指出的是 ,由于宣告死亡毕竟只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 ,如果被宣告死亡人并未实际死
  亡。则其在当地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因在原住所地被宣告死亡而受影响,其在当
  地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并不因在原住所地被宣告死亡而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
  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三、死亡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人的失踪人如果重新回到其住所地,这种现象称为生还。被宣告死亡人生还后,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死亡宣告一旦被撤销,将产生
  以下法律后果:
  (一)财产关系上的后果。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二)人身关系上的后果。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
  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已再婚,则原婚姻关系因再婚而消灭,新的婚姻关系受保护,被
  宣告死亡人不得主张新的婚姻关系无效;如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
  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若双方愿意重新结合,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身
  关系自动恢复。
   
 
案例:农民徐某于1981年外出打工。自1982年起,其妻张某和女儿徐艳便与徐某失去
  联系。1990年,张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徐某死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宣告徐某死
  亡。此后不久,徐艳患重病,张某无钱医治,同村另一寡妇陈某热情相助,使徐艳转危为安。陈
  某膝下无子女,且为人很好,尤其喜欢徐艳.两家一直有着比较融洽的关系。1991年,陈某提出
  收养徐艳,张某知道自己很难抚养徐艳,而且徐艳也很喜欢陈某,就同意了。双方还办理了合法
  手续。1991年,张某同邻村刘某登记结婚。1993年,刘某遇车祸死亡。1994年,失踪多年的徐某
  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徐某的死亡宣告。徐某要求与张某自动恢复婚姻关系,并告知陈
  某,当初收养徐艳时,未征得他的同意,完全由张某一人作主,是无效的。陈某与张某均不同意
  徐的主张,徐于是诉至法院。
  问: 1、徐某与张某能否自动恢复婚姻关系?2、徐某与徐艳的父女关系能自动恢复吗?
  答案: 1、不能。 2、不能。
 
评析: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配偶,如果与他人结婚,其婚姻受法律保护,被宣告人
  不得要求废除。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其新的配偶死亡,不能认定为自行恢复关系。如果
  其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则从死亡撤销之日起恢复。被宣告死亡人在宣告期内,子女被他人合
  法收养的,被宣告人主张解除收养关系一般不应准许。本案中,陈某收养徐艳是合法的、有效
  的,徐某要求要回徐艳是不合法的。此外,张某与刘某登记结婚之时,与徐某的婚姻关系即自行
  消灭,尽管刘某后来死亡,也不能认为张某与徐某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而要根据张某本人的意
  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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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DEC , Jili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