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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住所
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一般是指他最后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以在我国自然人多以户
籍所在地为住所,户籍所在地不明的,应以居所为住所。另外,被监护人应以监护人的住所为住
所。确定自然人的住所.对于决定国籍、案件管辖、送达地点、债务履行地、国际私法上准据法
地、失踪和宣告死亡等,都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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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DEC , Jili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