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第四章--第二节--民事行为能力
 
 
  果”者。
 
所谓精神病人,是因心理障碍致使没有或者仅有部分意思能力的人。至于其属间歇型还是非
  间歇则,则在所不问。某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须依证据原理加以认定。实践中当事人是否患有精
  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定。在不具备诊断、鉴定
  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当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
  限。
  (三)精神病人的限制行为能力宣告
 
精神病人充分限制行为能力要件,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制度,即为对精神病人的限制行为能力宣告。其要件如下
  (1)须受宣告人为精神病人。(2)须受宣告人具有部分意思能力。
  (3)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4)须由法院审理、宣告。
 
此种宣告其性质属于公示方法,而不属于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律要件。因为对于精神
  病人来说,只要其病情达到使其仅有部分意思能力的程度,当然就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不待上
  述宣告。
 
因此我们说宣告是公示性的。这一制度的价值在于避免他人误解,在诉讼时,也可免除举证
  的麻烦。当受宣告人病愈,具有意思能力,或者病重、连原有的部分意思能力也告丧失时,经其
  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审理,可以撤销原宣告。
  三 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完全不赋予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被民法赋予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不能独立实施任何行为。但是,纯获利益、不负担义务,
  并且不损害他人的行为仍可实施。然而必须指出,他们实施的这类行为,欠缺法律效果意思,因
  而严格说来.不能被称为法律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他们是绝对没有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包括:1不满10周岁者。2年满10周岁无意思能力的精神病人。《民法通则》第13条第
  1款称之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意见》第5条解释为“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
  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二)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能力救济无行为能力人,仍然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不负担
  义务并且不损害他人的行为。另外,从我国实际情况看,6岁或者7岁儿童即可入小学读书,他们
  在年满10周岁、获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前,为了学习和生活,难免要参加一些必要的民事活
  动,例如购买课本、练习本和文具,看电影,搭乘公共汽车、买零食等等。他们参加这些活动,
  除了由法定代理人代理之外,也应肯认其订立经国家审核的定型化合同的能力。考虑到《民法通
  则》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上限比较高,作这样的解释是必要的。
 
(三)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宣告精神病人充分无民事行为能力要件时,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由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法制度,即为精神病人的无行为能力宣告。其要件如下:
    1、须受宣告人为精神病人。2、须该精神病人无意思能力。3、须经利害义系人申请。4、须
  由法院审理、宣告。与前文所述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宣告相同,属公示性质。
 
当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宣告原因消灭时,经有撤销权人申请,法院依被宣告人的意
  思能力状况,可以撤销原宣告。如果申请人同时申请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宣告为完全行为
  能力人时,法院应通过审理,作出相应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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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DEC , Jili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