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第四章--第六节--人格权的保护
 
 
  定权和实施权。自然人可以自己拥有肖像,任何人不得侮辱损坏他人肖像,不得未经本人同意制
  作、取得他人的肖像。如不得强迫自然人作模特而制作其肖像,不得偷拍他人照片等。
  2、肖像使用权
    即自然人享有对其肖像是否允许传播、展览、复制、用作广告或商标等的专有权。
 
  自然人的肖像权也有一定的限制。为了宣传报道而制作和使用自然人的肖像,可不经自然人
  同意,但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合法权益。为了职务上的目的或公共利益而依法制作、使用他人肖像
  的,则无需通过本人同意,如通缉逃犯,张贴寻人启事等。
 
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得自力制止,也可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
  影响或赔偿损失。
   
 
案例:朱某幼年患“重症肌无力症”,于1967年去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防治所诊治。
  应经治医生请求,朱的家长提供了朱患病症的照片。后陈某接受了朱的治疗资料,接手为朱治
  疗,基本治愈。朱的家长又提供朱治愈后的照片一张,交陈某作为医学资料保存。1983年,陈总
  结自己几十年的治疗经验,撰写了《重症肌无力症的中医诊治和调养》一书,自费出版。1986
  年,陈在该防治所开设业余专家门诊,专治此症,陈提取挂号费的50%。1989年,陈撰写稿件,
  由上海科技报社的编辑加工修改,在该报公开发表,介绍该病症的症状及陈的治疗效果,介绍陈
  的坐诊时间和著作,并擅自配发了朱治疗前后的两张照片,朱认为陈与上海科技报社发表该文时
  使用其肖像,未经自己同意,具有营利目的,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故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
  害赔偿。
  问题:朱某的肖像权是否受到侵害?
  答案:陈某与上海科技报社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评析:陈某和上海科技报社在其公开发表的文章中,说明了陈某售书、坐诊的情况,
  类似于“广告新闻”,具有一定的营利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朱某的肖像,应当认定构成侵
  权。
  (四)名誉权
 
就自然人来说,名誉是指社会对某自然人的品行、思想、道德、生活作风、才干等方面的社
  会评价。而对于法人来说,是指对其经济活动、生产经营成果等方面的社会评价。它是在法人的
  整个活动中逐渐形成的,是社会对法人的信用、生产经营能力、生产水平、资产状况、活动成
  果、贡献等因素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则是自然人和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评价即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
  权利。
  (五)隐私权
 
隐私是指自然人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包括个人私生活、个人日记、照
  相簿、储蓄及财产状况、生活习惯及通讯秘密等。隐私权亦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或生活秘密权,是
  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被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我国隐私权观念引进时间虽不长,但《宪法》和许多法律中均有隐私权保护性条款。
   
 
案例:被告曲某系某供销公司的经理,原告洪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党支部书记。二
  人在工作中配合不够默契,曲某对洪某有成见。一次,洪某外出,忘记将办公桌的抽屉锁好,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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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DEC , Jili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