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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委托监护后监护人的责任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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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来说,王某的父母与王乙之间关于委托监护的协议,约定由王乙代行全部监护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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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王乙应依其约定对王某行使监护的职责。监护资格实际上是代表着一定的法律地位,其既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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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权利,也包含着义务和责任。被告王某虽由其父母寄养在王乙家中,但其父母仍是法定的监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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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王某的父母的监护责任不能因委托他人履行监护职责而免除。依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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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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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因此,王某的父母应对王某造成的损害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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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应负责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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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护关系的开始、变更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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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护关系的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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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护开始是指监护人应该开始履行监护职责的时间。监护开始的时间因监护确立形式的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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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而有所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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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以法定监护方式确立的监护人,监护自被监护人出现监护事由而开始,如子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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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是父母成为监护人的开始,成年人患精神病是其配偶或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行使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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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权的开始。另外,由于原监护人的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等原因而使原监护关系结束的,结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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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即为新监护人应该履行监护职责的开始。以指定监护方式确定的监护人,监护应在未成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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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所在单位、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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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决定生效之时开始。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关单伙、组织或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的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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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指定了监护人,并以书面或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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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在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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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判决前,监护责任一般应按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也就是说,对于不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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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于法院的监护指定,应当自规定的起诉期限届满时生效;而对于起诉于人民法院的监护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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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自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之时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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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护人的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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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变更是因监护人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面使原监护人的监护已不利于对被监护人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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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保护后产生的,如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等。有三种情况可以引起监护人的变更:一是依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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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监护人。这主要指原为法定监护人之间自行产生的监护人,后经法定监护人之间又自行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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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监护人的情形。变更后的监护人为监护变更协议中所确定的人。二是依有关单位或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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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指定而变更。这主要是原为法定监护人之间自行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后因情况发生变化,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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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人民法院又另行指定监护人的情形。变更后的监护人为有关单位的决定成人民法院判决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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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的人。三是依人民法院撤销原监护人及另行指定而变更。这主要指原有关单位或人民法院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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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监护人,后因监护人情况发生变化,经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监护人又另行指定监护人的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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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变更后的监护人为人民法院判决所指定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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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如果监护人为有关单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后来法定监护人之间又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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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变更监护人的,应当认为其协议不能变更有关单位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因此,仍应以有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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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作为监护人。法定监护人自行协商确定的履行监护职责的人可以认为是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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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监护人之间委托代理协议所产生的监护受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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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护关系的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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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关系的终止可分为自然终止和因人民法院的撤销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