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第四章--第三节--监护
 
 
 
1、自然终止。自然终止是指随着一定时间的到来,监护关系终止,而不需任何机关或组织
  进行正式宣布。这主要指未成年人随着年龄增长而成为成年人,已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监
  护关系即自然终止。
 
2、因撤销而终止。这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被监护人或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宣告撤销
  监护人,监护关系即终止。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形可能导致监护关系的终止:一种是被人民法
  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其痊愈时,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
  的健康恢复状况,经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决。另一种是监护人侵害被监
  护人的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从而终止监护关系、结,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决。
   
 
案例:甲(男,40岁,工人)和乙(女,39岁,工人)系邻居,彼此互有成见,曾为公用
  厨房的使用发生纠纷。1996年7月,乙患精神分裂症。同年9月,乙的丈夫患肝癌死亡,她怀疑是
  甲所害,扬言要杀甲。1997年3月,乙连续数次将甲在厨房里的灶具和其房内的家具等物品砸
  坏。为此,甲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乙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司法鉴定确认被告乙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需其监护人
  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但被告乙的父母早亡,丈夫病故,又没有成年子女和其他亲属,为了
  维护被告乙的正当权益,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人民法院通知被告乙所在单位富达公司作为被告
  乙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问:富达公司是否可以作为被告乙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可以由富达公司作为被告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乙的行为造成甲的损失,应由被告
  乙和她的监护人富达公司连带承担对甲的赔偿责任。
 
评析: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病人可以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由精神病
 
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但《民法通则》第
  133条又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
  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为什么单位担
  任监护人要除外呢?这是因为单位作为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或其父母存在着劳动关系或行政管理
  关系。从理论上说,没有亲属作监护人的,应由国家收养。但在我国现实条件下,还没有足够的
  经济能力充分兴办各种社会福利事业,只有规定由有关上述单位担任监护人。这些单位担任监护
  人,已经替国家、替社会承担了责任。上述单位如违反监护职责,应承担过错责任,按一般侵权
  损害处理。如果已尽监护职责.则不应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乙属于精神病人,由于其父母早亡,丈夫又病故,又没有成年子女和其他亲属,
 
所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由富达公司作为被告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
  第133条规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所致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实际属于一种补充责任。也就是说,
  只有在被监护人没有自己的财产时,监护人才负全部赔偿责任,如果被监护人有自己的财产,监
  护人就只负补充责任。该条中所说的“除外”,在实际执行中应依具体情况而定,即单位为监护
  人的,如果能为被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即应全部或部分承担责任;如果无力为被监护人承担赔偿
  责任,可以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包括补充责任)。本案中,由于乙是特种病人,富达公司是其监护
  人,在监护期间,乙连续数次将甲在厨房里的灶具和其房内的家具等物品砸坏,因乙的行为造成
  甲的损失,应由被告乙和她的监护人富达公司连带承担对甲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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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DEC , Jili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