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第四章--第三节--监护
 
 
  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第四种是在没有上述三种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
  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
  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对该子女有明显不利,人民法
  院认为可取消的除外。
 
2、对精神病人的监护。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我国《民法
  通则》规定下列六种人可以担任监护人:一是配偶;二是父母;三是成年子女;四是其他近亲
  属;五是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六是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
  门。在司法实践中,对精神病人监护人的确定,应按照上面排列的先后顺序并具体考虑谁更适合
  保护精神病人的利益,照顾其生活、监督其行为而定。
  (二)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如果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由法院或有关单位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的制度。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分为对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和对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
 
1、对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
  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他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
  定,对指定不服的,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2、对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
  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其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
  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我国法律对近亲属担任监护人设有一定的顺序。但在指定监护人时,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只根
  据此法定顺序,而是还会考虑其他因素,如是否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是否有监护能力;是否对
  被监护人有利等等。
   
 
案例:张某十一岁那年、父母被闯入家中的歹徒杀害。那天他正巧去舅舅家作客,才
  幸免于难。张某的父亲是服装个体户,死后给张某这一独生子留有遗产八万余元。由于张某的祖
  父母和外祖父母均已去世,在张某的亲属中,适合而且愿意担任他的监护人的只有一个舅舅,所
  以有关组织即指定张某的舅舅作了他的监护人。张某还有一位姑妈在部队工作,她是张某父亲的
  唯一近亲属,自然对张某很关心。张某父母死后的第二年,姑妈复员回家乡工作。不久姑妈发现
  张某的舅舅已经动用了张某从父母那儿继承的八万元钱,拿了其中五万元作生意去了。张某的姑
  妈即提出,张某父母留下的钱,只能用于张某的生活和教育,作生意风险大,如果赔了本,张某
  将来的生活怎么办?张某的舅舅则说我拿他的钱作买卖是为了替他增值,我赚了钱能少了他的
  吗?张某的姑妈提出要接替他舅舅作张某的监护人。他舅舅说,没有这个必要。双方争执不下,
  最后诉至法院。问:
 

  1、在本案中,张某的舅舅属于何种类型的监护人?该监护人的监护权能否被撤销?

    2、在本案中,监护人张某的舅舅是否有权动用被监护人朱某的财产?答案: 在本案中,监
  护人属于指定监护,该监护人的监护权可以被撤销。本案中,监护人朱某的舅舅无权动用被监护
  人朱某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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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DEC , Jili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