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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代理,又称被动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本人名义所受的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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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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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代理人是否以本人名义为意思表示以及代理的效果是否直接及于本人,可将代理分为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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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代理和间接代理。所谓的直接代理,又称狭义的代理,指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为意思表示且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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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效果直接及于本人的代理。所谓的间接代理,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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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及于代理人进而根据本人与代理人的约定,间接及于被代理人。广义的代理包括直接代理和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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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代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直接代理但未规定间接代理,而在《合同法》中规定的代理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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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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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代理人是否基于代理权而为法律行为,将代理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所谓有权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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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即代理人基于代理权所为之代理;所谓无权代理即代理人非基于代理权所为之代理。而其中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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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代理义可以分为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既无本人之授权,也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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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第三人可资信赖其有代理权之假象,而仍然所为之代理;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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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此项信赖与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而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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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代理。表见代理本质上被视为无权代理。但法律拟制其为一种有效代理,代理人之行为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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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由本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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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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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代理权属于一人还是多人,代理划分为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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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独代理,是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单独代理的核心要件,是代理权居于一人。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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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为一人,还是数人,则在所不问。另外,无论意定代理还是法定代理,均可产生单独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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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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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同代理,是代理权属于两个以上的人的代理。共同代理与单独代理的区别,仅在于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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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权共同地属于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代理人之间,形成共同关系,其行使代理权,应共同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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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类似合伙人,依《民法通则》意见第79条,凡未共同行使代理权者该行为应属行为人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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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而非属共同代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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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共同代理权的行使及其责任。共同代理权的行使应由数个共同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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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共同行使。所谓共同行使就是应经全体协商或按多数人意思形成共同代理意思。如果其中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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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数人不与其他代理人协商或不按协商的意思代理,其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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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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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代理与复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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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同一个人为本人的相关联的代理,依其代理人的选任者是本人,还是代理人,代理划分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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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代理与复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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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代理,是代理人由被代理人选任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本代理系相对于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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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而言。如果无复代理存在,也就无本代理可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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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复代理,是代理人基于复任权而选任的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例如甲代理乙采购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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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选任丙也为乙采购货物,丙即为复代理人,丙的代理行为即为复代理。应当注意,复代理人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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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是本人的复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如果属于后者,即无从称为复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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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代理的要件:①须有本代理存在。②须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选任复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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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代理人系本人的复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但又是代理人为本人所选任,而非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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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选任。如果属于后者,则不能成立复代理。③复代理权不得大于原代理权。④复代理须具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