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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代理的要件。⑤须原代理权仍然存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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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复代理的适用应遵守下列几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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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代理人转委托,需经被委托人的事先同意(授权);未经同意的,事后应及时告知被代理人。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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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不同意的,复代理关系不成立,其法律后果由代理人自己承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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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在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的利益,未经被代理人的同意而转委托的,应在事后及时告知被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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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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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得超过代理人的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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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复代理人仍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复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活动所发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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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代理人对复代理人的选任,他可以行使形成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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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委托,终止代理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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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明确本代理的代理人与复代理的代理人对本人的代理责任。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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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本代理的代理人必须亲自为代理行为而不得擅自转委托,代理人转委托他人时必须事先征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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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同意或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得到其追认,如果本人不同意转委托,应由本代理人对其转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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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行为负责。但在紧急情况下,本代理人可以为本人利益转委托。复代理人只能在本代理人的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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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权范围内为代理行为。复代理人因过错给本人造成损害的,本代理人应对其选任复代理人向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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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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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全权代理(概括代理)与部分代理(限定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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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权代理,指可以完成一切法律允许完成的事务的代理。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一般是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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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代理人。在委托代理中,如果是全权委托代理,必须在委托授权书上载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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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代理,指代理权限仅限制在一定范围的代理,如职务代理。部分代理的权限范围,由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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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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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代理权范围。一般认为为本人利益为保存 、改良 、利用等管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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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一般代理权即可、但对如买卖、赠与、抛弃、免除、抵消等处分行为则须有本人的特别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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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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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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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关系涉及到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三方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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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关系包括三个方面,即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本人与相对人的关系以及代理人与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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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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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理与其他类似制度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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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上,一些概念或制度与代理有类似之处,主要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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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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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为一种组织体,其自身无法为种种行为,所以必须由自然人代为。作为自然人属于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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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机构,其代表的行为等于公司的行为,这样的情形在法律上称为代表,代公司为一定行为的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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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人,则称为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与代理的不同之处在于,代表人所为的行为就是被代表人(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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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行为,而代理人的行为,是不同于被代理人的其他主体的行为,只是代理行为的效果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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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本人而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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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代理在性质上为代本人为意思表示,因此代理行为限于法律行为,而代表行为则除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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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以外,尚包括事实行为以及侵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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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