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第七章--代 理--第一节--代理概说
 
 
 
所谓的使者,指传达他人的意思表示,帮助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的辅助人。使者相当于其
  委托人的手脚的延伸。与代理相比,首先,代理人须关于意思表示的代为或代受,而使者为代委
  托人传达意思表示。因此作为使者无须有意思表示。其次,我国法律规定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行
  为能力,而作为代行人,即使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甚至无行为能力人均无不可。再次,身份行为不
  可代理,但可借助使者传达意思表示。
  (三)行纪人
 
  所谓行纪,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
  同法》第414条)。与代理相比,首先,行纪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而狭义代理则以本人的
  名义为法律行为,因此在行纪,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行纪人(《合同法》第42l条第一项),间接
  归属于委托人,所以行纪的性质属于间接代理。其次,通常地,行纪人从事的为贸易行为,而代
  理人的行为则不限于贸易行为;第三,行纪多为有偿行为,而代理则包括无偿代理。
  (四)居间人
 
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
  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424条)。居间与代理不同的是:
  首先,居间人不得代委托人为法律行为,而代理人则代被代理人为法律行为。
  其次,居间通常为有偿性质的行为,而代理则包括有无偿代理。
  (五)信托受托人
 
所谓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
  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信托法》第2
  条)。
    信托与代理不同之处在于:
    首先,信托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委托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而代理则是代理人以被代
  理人名义为代理行为;
    其次,信托行为不限于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得为信托;
    再次,代理所涉及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相对人,而信托关系中涉及的主体包括委
  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信托法》第4章)。
    最后,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且基于此信托财产形成信托利益,而在代理中无
  须以特定财产的存在作为代理的基础。
  (六)委托合同的受托人
 
  所谓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合同法》第
  396条)。与代理不同的是:
    首先,代理行为不包括事实行为.而作为受托人受托处理或管理的行为则包括法律行为和事
  实行为,如保管他人的货物。
    其次,代理的法律效果存在本人和第三人之间。而委托合同关系则存在于受托人和委托人之
  间。  再次,代理基于代理权授予的单方行为,而委托则基于委托合同。
 
此外,存在着有代理而无委托的情形,如法定代理;也存在有委托而无代理的情形,如在事
  实行为方面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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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DEC , Jili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