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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3.无害原则 即不要做有害于病人身心的事,而且强调了护士的个人品德,应做到有同情心、仁慈、和蔼。我国自古就有“恶语伤人六月寒”的说法,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护士决不可讽刺、挖苦、嘲笑,甚至责骂病人。另外,在一些情况下,护士不赞成或反对病人的伦理观点或行为,但从无害原则出发,不能拒绝护理病人,例如,当护士面对一个罪犯时,从无害原则出发,应该继续给病人必要的护理,而不能拒绝或停止病人的护理。又如患爱滋病的人,常把已经得了爱滋病当作个人隐私,护士应该为病人保密。目前社会上对爱滋病还缺乏正确认识,一旦泄露出去,病人及家属常会遭到歧视或排斥而忍受极大的痛苦。
4.公正原则 要求护士面对各种不同种族、肤色、年龄、职业、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水平的人,给予公正的护理。公正的实质是平等,即护士应对病人一视同仁,平等待人。公正原则常涉及到医疗资源的公正合理分配问题,即首先应考虑到根据需要来对待每个人。同时,应符合生命质量不断优化、提高的需要。再者,资源的公正分配应考虑护患之间认识上的差距,使资源的分配有利于疾病的缓解、康复和获得更长的寿命。
5.知情同意 病人在医院所接受的主要治疗必须在病人或其家属全面了解情况,经过自身的判断,自愿表示同意的条件下才能进行。知情同意必须符合三个条件:①病人必须对所接受的诊断、治疗或护理完全知情,即了解其原因、方法、优点及缺点,可能出现的反应或副作用等;②同意必须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任何强迫病人同意或病人由于害怕报复而同意的均不属于知情同意;③病人或家属是在完全清楚、有能力做出判断及决定的情况下同意的。
从伦理学上来说,病人的主体地位是由其自主权所体现的,因此,每个人有权决定自己是否接受某项治疗或护理措施,而且必须对治疗或护理措施十分知情。同意以知情为前提,以自主为条件。只有在病人处于自由选择的地位、有同意的合法权力,对作一个决定有充分的理解和有作出决定的充分知识时,病人的知情才被认可。
(二)护理道德的基本规范
道德规范——是一定的社会向人们提出的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它是人们的道德行为和道德关系的普遍规律的反映。
护理道德的基本规范——是护理道德行为与道德关系的普遍规律在护理实践中的反映,是护士的具体行为准则。它是评价护理人员职业道德的具体标准。中外护理界对护理道德规范都很重视,如国际护士会通过的《国际护士会伦理法典》、《国际护理道德规范》等国际性的护理道德规范我国卫生部1981年10月8日颁发的《医院工作人员守则》也提出了护理人员的道德规范要求。
护理道德规范主要表现在护士的职业荣誉感、护理病人时的同情心与责任心,及职业的进取心等多方面具体规定如下:
1.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原则 救死扶伤是衡量护理人员行为是否符合护理道德的重要标准护士在工作中要面对各种各样的病人,其工作岗位多种多样,不论是门急诊护理、病房的临床护理、危重病人或手术护理,都要求护理人员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以病人的利益为重,竭尽全力做好每项护理工作,助困扶危,帮助每一个需要照顾的人,人道主义要求护士真诚地关心爱护病人,平等对待每位病人,尊重病人能够享受平等医疗及护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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