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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进程
    1998年8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行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全部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
  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对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督、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这意味着在政企分开之外,首次提出了政资分开的概念。
  1993年以后,深圳、上海等地开始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探索。
  1998年,在国务院机构改革过程中,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被撤消后并入财政部。在同一次机构改革中,机械、化工、内贸、煤炭等15个以主管行业内企业为主要职能的专业经济部门被改组为隶属于国家经贸委的“局”,并明确不再直接管理企业。
  2001年2月,国家经贸委下属九个国家局被撤消。
  2002年11月,十六大报告指出,“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十六大报告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论述,意味着建国以来一直实行的国有资产“国家统一所有,地方分级管理”的模式将被“国家所有,分级行使产权”的模式取代。这样,地方政府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将享有完整的出资人权益,将有可能自行决定这部分资产的拍卖、转让等事宜,事实上也就相当于拥有了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产权。由于地方政府对自己管辖下的企业有更深刻的了解,利益关系也更为紧密,国有企业改制的推进也就减少了阻力。不过,国有资产究竟如何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划清出资人权限,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
参考资料:石东、赵小剑,《10万亿国资走向》,载《财经》,2002(22)。
 
     
 
 
 
 
 
 

  上述案例从政府的角度简要描述了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走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