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公共经济主体多中心趋势的政府作用

一,要为其它主体提供制度激励,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包括:

•  公共产品产权的界定。 ——因为产权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只能由具有“暴力潜能”的政府来界定,其它公共经济主体没有能力进行界定。

•  给予某些激励措施。 ——因为某些公共产品具有高成本,非赢利性等特点,政府可以给其它公共经济主体以补贴或别的优惠政策。

二 规制某些负外部性问题。

三,给予公共产品的消费者某种支持。

总之,政府及其它公共经济主体的作用是互补的,不可割裂他们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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