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为其它主体提供制度激励,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包括:
公共产品产权的界定。 ——因为产权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只能由具有“暴力潜能”的政府来界定,其它公共经济主体没有能力进行界定。
给予某些激励措施。 ——因为某些公共产品具有高成本,非赢利性等特点,政府可以给其它公共经济主体以补贴或别的优惠政策。
二 规制某些负外部性问题。
三,给予公共产品的消费者某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