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共支出的范围和方式
(一)公共支出的范围
一般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支出的范围应以市场发生失灵的领域和政府的职能为边界。否则,权力就会进入市场,公共支出就会产生特殊的优惠和歧视,社会资源的配置也就会发生扭曲。
1.“纯公共产品”的供给。应由公共支出负担,不能由社会和个人负担。
2.“混合性公共产品”的供给。应按照最低保障原则,即实行以市场为主、政府资助为辅的原则。
3.对于大中型项目,政府可采取一定的投、融资手段参与建设;而对某些市场化程度较高、社会效益较大的项目,政府还可以通过注入资本金参股的方式提供资助和支持。
4.“纯市场产品”的供给。应通过自由市场交换的原则进行,政府财政将不再安排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