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公共收入的概念界定

经合组织 (OECD)在税与费的分类中指出,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共收入的征收可视为无偿的,即可以认为是税收:

( 1)政府征收的收入大大超过其提供该类产品或服务的成本;

( 2)费用的缴纳者并非是直接受益者;

( 3)政府并不根据所征收的收入份额提供给费用缴纳者任何特殊服务;

( 4)即使只有付费人受益,但每个付费人并非必然按其所付的份额得到相应比例的受益。

(三)公债原则

1 ,公债是以公共部门作为债务人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2 ,公债收入的形成是基于信用原则的。

信用原则是公债区别于其他公共收入的根本性特征。

( 1 )与税收相比较,信用原则使得公债不仅要有偿而且要体现自愿原则。

( 2 )与公共收费相比较,公共收费的有偿性主要是一种收益即期兑现的收入,而公债的有偿性则构成了公共部门的负担,其现期获取收入是以将来还本付息为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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