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收的构成要素
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减免税及违章处理等。最基本为: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率。
1.纳税人,纳税义务人, 课税主体。
( 1)纳税人即法律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
( 2)自然人,即个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能独立地行使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
( 3)法定的课税主体有缴纳税款的义务,直接同国家的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发生关系。在不能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 4)纳税人一般是应纳税款的交纳者,但有时并不直接向税务机关交纳税款,而是由代扣代缴人代为交纳。代扣代缴人,即法律规定有义务从自己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征缴的机关和单位。
(5)纳税人或课税主体并不一定就是税负的承担者,即负税人。纳税人和负税人有时不一致,在某些情况下,纳税人和负税人又是一致的。
2.课税对象, 又可以称为课税客体。即课税的目的物, 指对什么东西或者什么行为征税。它可以是物,也可以是人的某项特定的行为。它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一种标志。
( 1)政府进行课税,仅仅规定课税主体是不够的,还必须进一步规定对什么东西课税。
( 2)课税对象是税收制度中的核心要素。
这首先是因为它体现着不同税种课税的基本界限。凡是列入课税对象的,就属于该税种的课征范围;凡是未列入课税对象的,就不属于该税种的课征范围。其次,它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对个人所得的课税,就叫做个人所得税;对财产的课税,就叫做财产税,等等。
(3)课税客体或课税对象不一定就是税收的源泉,即税源。税收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其税源只能是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已经形成的各项收入,主要是工资、利息、利润、地租等等。这些税源可以是直接的课税对象。也可以不是直接的课税对象。
只是在少数的情况下,课税对象同税源才是一致的。而对于大多数税种来说,二者并非一致。课税对象解决的是课税的直接依据问题,税源则是税收收入的最终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