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收入主要有:
(1)利润上缴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上缴国家财政的一部分利润收入。
(2)股息红利收入。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应分得的红
利,以及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按照股份的多少应得的股息,是一种比较规范的国家和企业的收入分配形式。
(3)租赁收入。即国有企业的承租人按照合同规定从承租人收入中上缴的租金收入,相当于国有资产的使用费。实行租赁制的国有企业除了上缴租金外,还要上缴一部分税后利润。它主要实行于国有小型工商企业
(4)承包上缴利润收入。即实行承包制的企业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上缴国家财政的一部分收入。它主要实行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但由于在生产经营及利润分配上的弊端,随着第二轮承包合同在1997年到期以及股份制的实行和推广,这一收入形式也逐步消失。
(5)国有企业破产清算及拍卖所得。总的来说,经营性的国有资产收入主要有:税后利润收入、租金收入和产权转让收入三大类。
(四)资源性国有资产收入主要形式有: (1)转让国有资源使用权的收入。如土地出让金、矿产资源使用补偿费等; (2)国家凭借所有权从国有资源的开发经营单位的收益中分得的收入;(3)将资源性国有资产转向市场进行产权出卖所得的收入,目前我国此类收入极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