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公共分配与社会公平

(三)负所得税

    负所得税,就是政府界定出一个最低收入线,然后按一定的负所得税税率,对在最低收入线以下的穷人,根据他们不同的的实际收入,给予一定的补助。

    其具体做法是:负所得税 =最低收入一(实际收入×负所得税税率)。

    这样,个人最终可支配收入 =个人实际收入+负所得税税额。

    按上述公式计算,在可得到救济的人群中,收入不同的人可以得到不同的补助,从而使得有收入的人、收入较高的人在接受负所得税以后的最终可支配收入,比没有收入的人、收入较低的人为高,这样便可以鼓励人们多工作,多收入,保持贫穷家庭的成员努力挣钱的积

    极性,而不像差额补助那样,养成人们对救济的依赖心理。

(四)也就是说,负所得税方案最突出的优点,在于它解决了政府不重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矛盾;同时,由于负所得税方案是用一个统一的现金收入补助计划,取代诸如医疗、食品、住房、教育、失业等一大堆令人目眩的福利计划,因此,它不仅使济贫的方式更为简洁方便,而且由于执行该方案的政府机关只是税务部门,从而有利于机构的精简。此外,社会所负担的费用在税务表上以更明确和更客观的方式表示出来,可以避免贪污和贿赂现象的发生。

    尽管由于技术等原因使负所得税方案暂时还没有实施,但它毕竟为人们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如何寻找平衡点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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