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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经过审理,认为“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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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学校有关政策决定.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裁定“驳回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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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后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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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原被告之间是否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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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原被告之间并不构成民事侵权赔偿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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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本案是我国首例因高校招生形成纠纷而对簿公堂的案例。本案能否作为民事案件由法院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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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审理来解决,原告、被告之间存在根本分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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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双方争执的焦点实际上是外交学院(被告)的招生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原告认为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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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违反了政策,侵害了原告的受教育权,应当承担侵权的相应资任。这些主张是否成立,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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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这个问题的前提是:法院是否拥有审查被告的招生行为是否合理合法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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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在招生中享有自主权.是国务院和国家教委在许多文件中明确规定的.也是我国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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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高校在上线考生中。有权自主择优录取,有权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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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高校在上线考生中。有权自主择优录取,有权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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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考生的档案。对于高校在其自主权范围内所作出的行为,其他任何机关无权干预,否则就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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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对其招生自主权的侵犯。本案中,外交学院的李某决定以英语口试成绩达到5分作为录取的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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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之一.是该校行使这种自主权的表现,法院对此不享有司法审查权。换言之.原告与被告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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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被告单方面有权决定是否录取原告,而不必征得原告的同意,法院对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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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干预。这种“不平等性”决定了本案中的社会关系不应由民法来调整。此外,原告要求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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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其前提是被告侵犯了其受教育权,而事实上,尽管原告没有被外交学院录取,但最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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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全国重点大学之一的山东大学录取,仍然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其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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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权,恐怕是站不住脚的。因此,本案并不构成民事侵权赔偿关系。总之.一审法院与二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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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认为本案不应作为民事案件来审理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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