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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二)医疗卫生法的特点
  1.以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利为宗旨,保证公民享有国家规定的健康权和治疗权,惩治侵犯公民健康权利的违法行为。
  2.内容广泛,调节手段多样化,涉及生活环境的状况、防治疾病的技术、爱国卫生运动等。由于涉及复杂的社会关系及一系列技术问题,因此,不能用单一的调节手段还要吸收并利用其他部门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多样化的调节手段。
  3.技术规范和法的规范密切结合。医疗卫生法将防病治病、保护健康的客观规律加以法律化,使其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则,以求最大限度的趋利避害。如果人们不遵从医疗卫生法中的医疗卫生技术规范,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受到法律的严惩。
   新华社北京2002年4月14日电:第 35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新华社当天受权全文播发这个条例。这个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1987 年 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7章63个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置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和监督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八、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事故的概念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网上资料:护理事故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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