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事故:指凡在护理工作中,由于不负责任,不遵守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作风粗暴或业务不熟悉而给病人带来严重痛苦,造成残废或死亡等不良后果者。
(1)事故等级分类
(2)责任事故范围
(3)技术事故范围
(1)护理事故等级分类
一级事故:由于护理人员的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者。
二级事故:促使病人死亡或造成残废者。
三级事故:造成轻度残废或严重痛苦者
(2)护理责任事故范围:
<1>护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交接班不认真,观察病情不细致,病情变化发现不及时,以致失去抢救机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2>不认真执行查对制度而打错针,发错药,输错血液;护理不周到,发生严重烫伤或Ⅲ度褥疮,昏迷躁动病人或无陪伴的小儿坠床,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3>对疑难问题,不请示汇报、主观臆断,擅自盲目处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4>延误供应抢救物资、药品,供应未灭菌的器械、敷料、药品,或因无菌操作不严而发生感染,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5>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麻醉药品,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6>手术室护士点错纱布、器械,因而遗留在体腔或伤口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3)护理技术事故范围:凡确因设备条件所限或技术水平低或经验不足而导致上述不良后果者。
以上内容信息是从网上获得,仅供参考。
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根据事故的等级、情节严重程度、本人的态度和一贯表现,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
(2)民事责任:处理时多以经济补偿为主。
(3)刑事责任:1997年10月1日起颁布施行的新《刑法》,增加了医疗事故罪的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病人健康严重受损或死亡的,就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新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医务人员。按照传统观念,医务人员即卫生技术人员,是指经过医药院校教育,或经各级卫生机构培养训练后从事医疗实践工作的人员。其他党政、财会、后勤人员等,均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的主体。
护理人员。护理人员的技术职务有: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护理员。
我们护理工作者手里攥者的是服务对象的生命、生存质量和家庭幸福,也同时攥着自己的幸福和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