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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美国护士学会护士守则
   (本守则1950年通过,并经1976年及1985年两次修订)
  1).护士在提供服务时应尊重其个人的尊严及独特性,不受服务对象社会、经济地位两个人特征或健康问题的限制。
  2).护士要捍卫病人的隐私权,并谨慎地保证那些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不被泄露。
  3).由于任何人的不称职、不道德或非法行为危及健康服务及安全时,护士应挺身而出,捍卫服务对象及公众的利益。
  4).护士对个人的护理判断及行为有
义不容辞的责任。
  5).护士必须胜任护理工作。
  6).护士必须采用知情判断,并在邀请咨询、接受任务、或委托护理活动时,应根据个人的能力及资格,量力而行。
  7).护士应为积累及发展护理专业的知识体系作出贡献。
  8).护士要为实现实施及提高护理质量而奋斗。
  9).护士要为护理专业创造一个有利于提高护理质量的就业环境而奋斗。
  10).护士要为保持护理专业的完美而奋斗,不使公众受错误信息及宣传的蒙蔽。
  11).护士应为其它卫生专业工作人员及公众一起为满足本地区及整个国家的公众健康需要而奋斗。
三、中国护理立法概况
   建国以后,国家先后发布了《医士、药剂士、助产士、护士、牙科技士暂行条例》、《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关于加强护理工作的意见》等法规、规章和文件。
   但由于没有建立起严格的考试、注册及执业管理制度,使大量未经正规专业培训的人员涌入护士队伍;护理教育萎缩,严重的损害了护理事业的基础;也使护理事故难以控制,护理队伍整体素质难以提高,医疗护理质量难以保证。
   鉴于上述情况,卫生部于1985年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并以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及建议,对草案进行了多次的修改和完善。但为了配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实施,尽快建立护理资格考试制度及护士执业许可制度,卫生部经反复论证,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草案)》的基础上,与1993年3月26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由六章38条组成。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考 试
  第三章 注 册
  第四章 执 业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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