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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二)护生的法律责任
护生在进入临床实习前,应该完全明确自己的法定职责范围,并严格依照学校及医院的要求进行护理工作。因为从法律角度来讲,护生只能在专业教师或护士的指导或监督下,才能对病人实施护理。如果他脱离专业护士或教师的监督指导,擅自行事并损害了病人的利益,护生应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
三 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
(一)侵权与犯罪
侵权指侵害了国家、集体、或者侵害了他人的财产及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隐私权、名誉权、知识产权等。但医院里的病人,有时为了检查或治疗的需要,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要限制其饮水、进食或活动范围,例如为了预防交叉感染,对病人实施隔离,限制病人的活动范围时,不属侵权,但护士必须向病人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犯罪是危害社会,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受到法律惩处的行为。
犯罪可依据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内容不同而分为: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
过失犯罪: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不良结果而构成犯罪。例如注射青霉素的过敏反应可导致死亡,护士必须在注射前应给病人做皮试。但护士自信病人曾注射过青霉素无过敏反应,此次也不可能发生过敏反应,没有给病人做皮试而导致病人的死亡,则属犯罪行为。
(二)疏忽大意与玩忽职守罪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护理人员在工作中不专心细致易发生差错过失,如给药错误,热水袋过热而烫伤病人等。这种过失给病人带来一定程度上的损失和痛苦,但并不严重,为构成法律上的损害,则属于失职,不构成犯罪。
玩忽职守罪指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以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特征是主观方面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方面必须有玩忽职守,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如护士因疏忽大意而使病人自床上坠地而致残或死亡,即犯有玩忽职守罪。
(三)收礼与受贿
救死扶伤是护理人员神圣职责,应提倡奉献精神,更不应借工作之便谋取额外报酬。但病人在病愈后,出于对护士优良服务的感激之情而赠送一些纪念物品,不属于贿赂范畴。但护士若主动向病人或家属示意并收取大额的不义之财,则犯了索贿、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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