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信息 | 步进教学 | 电子教案 | 视频点播 | 考试样卷 | 网上资源 |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4、书写临床护理记录时,应及时准确无误、完整,因护理记录是病历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它包括体温单、执行医嘱的记录、病人的监护记录、护理病历、护理计划等。
护理记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如发生医疗纠纷,完整,可靠的护理记录可提供当时诊治的真实经过,是重要的法律证据或线索。如果被丢失、涂改、隐匿、伪造或销毁,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5、入院与出院 护士接收病人入院的唯一标准是病情的需要。护士没有任何权利将一个经济困难而生命垂危的病人拒之门外。当护士接待急需抢救的危重病人时,应以高度的责任心,全力以赴地创造各种抢救条件,配合医生及其他医务人员对病人进行救治。
若因护理人员拒绝、不积极参与或工作者拖沓而使病人致残或死亡,可能被起诉,以渎职罪论处。
在病人出院时,护士一定要根据自己的职权范围,严格按照医院的规章制度办事。多数病人病情好转或痊愈后会根据医生的建议出院,但也有少数病人拒绝继续治疗而自动要求出院,对后者护士应做耐心的说服工作。如病人或其法定的监护人执意要求出院,应该让病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在自动出院一栏上签字,同时做好护理记录。决不允许非法侵权扣留病人。当病人未付清住院费用而想擅自离院时,护士应配合院方,合法扣留病人,同时向司法部门汇报,请司法部门协同处理。
6、病人死亡及有关问题的处理
病人在死亡前常留下遗嘱,有时护士被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护士在做见证人时必须明确以下程序:(1)应有2—3个见证人参与;(2)见证人必须听到或看到,并记录病人的遗嘱的内容;(3)见证人应当场签名,证实遗嘱是该病人的;(4)遗嘱应该有公正机关的公正。
护士在作见证人时应注意到病人的遗嘱是在其完全清醒、有
良好的判断及决策能力的情况下所立的。并对病人当时的身心情况等加以及时、详细准确的记录,以防以后发生争端时,对其法律价值作出合理公正的判断。护士如果是遗嘱的受惠者,应在病人立遗嘱时回避,且不能作为见证人,否则会产生法律及道德上的争端。
病人死亡后,护士应填写有关卡片,做好详细准确的记录,特别是病人的死亡时间,以防产生法律纠纷。如病人生前同意尸检,捐献自己的遗体或组织器官时,应有病人或家属签字的书面文件。如病人在紧急情况下住院,死亡时身旁无亲友时,其遗物应在至少有两人在场的情况下加以清点、记录、并交病房负责人妥为保管。
7、麻醉药品及其它物品的管理
麻醉药品主要指鸦片、哌替啶及吗啡等药物。临床上限用于术后、晚期癌症及一些危重病人的对症治疗。这类药物应由专人锁于专柜内负责保管。护士只能凭医嘱领取及应用这些药物。但手术室及一些病房为及时用药方便病人可能常备有这类药物。如护士随意窃取、盗卖或自己使用这些药物,则会构成贩毒、吸毒罪。因此,护士在应用麻醉类药物时,应警惕不要以身试法。医院及管理者也应对这类药物加强管理,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法制教育。
此外,护理人员在工作中还接触各种医疗用品和设备,负责保管病房的被服、医疗及办公用品等,有些病人还将贵重物品交病房护士长保管。如护士利用职务之便,将这些物品占为己有,情节严重者,将触犯刑律。

上一页 下一页
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版权所有
CopyRight©2007~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