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公共收入的概念界定

六、公共收人的原则

(一)税收原则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了税收四原则,即平等,确实,便利与最少征收原则;瓦格纳将税收原则分为四项:第一 ,财政收入原则,第二,国民经济原则,第三,社会公正原则,第四,税务行政原则。

官房学派的尤士缔,提出税收六原则: (1)臣民必须都纳税;(2)政府课税应当无损人民的合理的自由并不增加对产业的压迫;(3)平等课税;(4)政府应依法课税;(5)挑选征收费用最小的货物课税;(6)纳税手续简便。尤士缔的税收六原则基本上在以后的税收原则研究中都得到了体现。

1.税收的公平原则

(1)税收的社会公平。

其一,税额的绝对公平。定额税和人头税。

其二,相对公平。

所谓横向公平( horizontal equity),就是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负担相同的税.纵向公平( vertical equity),是纳税能力不同的人,负担的税负则不应相同。而横向或纵向是否公平在实践中是很难操作的,因为难以精确衡量人们之间在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方面的同异程度。公平原则又可具体称为——受益原则和能力原则

受益原则( benefit-received principle)要求纳税人应根据其从公共服务中获得的利益纳税。

根据这个原则,横向公平可以解释为从政府公共活动中获益相同的人应承担相同的税负。纵向公平可以解释为受益多的人应承担较多的税负,每个社会成员所承担的税负应和他从政府活动中获得的利益相等。

能力原则( ability-to-pay principle)又称为能力支付原则,简言之就是按照每个人的支付能力纳税,根据能力原则,横向公平可解释为具有相同能力的人应承担相同的税负,纵向公平应解释为具有不同纳税能力的人应承担不同的税负,能力大的人多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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