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恢复和发展,中央政府十分重视利用公债筹集建设资金。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公债发展大体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为了保证仍在进行的革命战争的供给、恢复国民经济和稳定市场物价,发行了总价值约为2.58亿元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第二阶段是1954年至1958年连续5年发行了总额为35.44亿元的“国家经济建设公债”,用以支持“一五”期间的大规模经济建设。此后由于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形成,国家基本能够通过税收和利润上缴以及银行信用方式将几乎所有的社会财力集中掌握,以及在一定的指导思想作用下,使得通过发行公债筹集建设资金的做法既无必要也不可能,因此我国进入了二十余年“既无内债、又无外债”的时期。第三阶段是1979年以后,为了克服国家财政困难和筹集重点建设资金,我国从1981年起重新开始发行公债,到1997年底,共发行了累计金额达9508亿元。1994年,我国决定财政赤字一律不再通过向银行透支或借款来解决,而必须通过发行公债来弥补,公债规模迅速扩大。
实践证明,以发行公债的方式筹集资金和调节一国经济是十分必要的。公债不仅具有筹措资金,克服财政困难的短期功效,而且具有改善资源配置,平抑经济波动,促进经济发展等长期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