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共收入的主要形式

在政府不易把握金融市场行情,并据此确定公债的收益条件及发行变动而与市场需求不相适应时,此种发行方式往往要辅之以“销售担保”措施。,

    第一,辛迪加财团包销。即财政部门与银行、信贷机构和证券商等组成的辛迪加金融财团通过谈判签定合同,后者对政府债券实行包销。如公债预定发行量未能完全推销掉,其余额由包销者自身购入。但作为包销者担保公债发行风险的补偿,政府必须向其支付高昂的佣金和手续费。因而实行这种措施的推销费用较高。

    第二,中央银行包销。即由中央银行负责包销政府债券。并承购任何未能推销掉的余额,然后由其负责在市场上继续出售。它一般不需政府支付包销佣金和手续费,在推销费用上显然优于前者。却存在着影响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效果,可能诱发通货膨胀的问题。

(7)组合方式(combination of selling technique)。是一种综合上述各种方式的特点而加以结合使用的公债发行方式。在某些国家的公债发行过程中,有时可不单纯使用上述的任何一种方式,而是将这些方式的其中一些特点综合起来,取其所长,结合运用。在英国,公债的发行往往采取先拍卖后连续经销方式,即最初先将公债以公募拍卖方式出售,由于拍卖期限较短,且附有最低标价规定,难以避免投标数量不足。拍卖余额就由英格兰银行(中央银行)负责购入,其后再以连续经销方式继续出售,直到完成预定的发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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