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共收入的主要形式

( 1).规费收入。它是公共部门(主要是政府行政部门)向公民提供某种特定的服务或者实施行政管理而收取的手续费和工本费。

通常分为两大类:一是行政规费,即由于政府部门各种行政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如外事规费(护照费),内务规费(户籍费)、经济规费(工商执照费和商标登记费,商品检验费,度量衡鉴定费),教育规费(如毕业证书费),其它行业规费(律师,医师等的执照费)等。

    二是司法规费,它由诉讼规费 (如民事诉讼费,刑事诉讼费等)和非诉讼规费(如结婚登记费、财产转让登记费,出生登记费,遗产管理登记费,继承登记费等)组成。

( 2).使用费收入。即政府或其他公共部门在提供特定的公共设施或服务后,按照一定的标准向使用者收取的费用。这是按受益原则收取的费用。如高速公路通行费、水电费、电信收费,娱乐设施收费等。

使用费收费标准是通过特定的政治程序制定的,通常低于该种物品或劳务的平均成本,平均成本与使用费之间的差额则是以税收形式为收入来源的财政补贴。很显然,政府对诸如公共住宅、公共交通、教育设施、公共娱乐设施、下水道、供水,以及公共保健等收取的使用费,通常只相当于为提供该种物品或劳务所花费的成本费用的一部分。

一般说来,国家收取使用费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公共产品的成本,并增强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促进设施的使用效率,避免浪费。另一方面有助于避免经常发生在政府所提供的公共设施上的拥挤 (congestion)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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