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关系还表现在:
(1).效率是社会公平的基础。
首先,效率决定公平的发生。从人类历史上看,只有当效率提高到剩余物品产生之后,社会才会出现公平问题。斯宾诺莎曾指出:公平与否的观念在自然状态下是无法想像的,“唯有在社会状态下,经过公共承认,确定了何者属于这人,何者属于那人,才有所谓公正或不公正的观念”。美国当代社会学家伦斯基也看到“只有当具有足够的生产力的,相互依赖的群体成员都能获得生活必需品时,才会有剩余产品可供争斗和在权力基础上进行分配”,在效率低下到不能提供剩余产品的情况下,侈谈公平显然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在最简单的社会或那些技术最为原始的社会中,可供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将是全部或大部分在需要的基础上进行分配”。在这种情况下,既然不存在多吃多占的物质基础,也就无所谓是否公平的问题。
其次,只有高效率,才能实现高水平的社会公平。在一个效率低下,物质匮乏的社会中,社会公平充其量不过是低水平的平均分配而已,这是一种原始的消极的低水平的社会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