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来是自由和平等的宣示原则,那些在经济上或谈判力上远远强于契约对方当事人的人,在遵行意
  思自治原则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将自己的意图强加给对方,他们可以事先确定契约的条款,可以事
  先在格式契约中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对方的责任;人们还认为,当事人的意图虽然能够在当事
  人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中起到—定的作用,但是,人们不应当忽视诚实信用原则的强制件作
  用,应当考虑公平原则在决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时所起的作用。在现代社会,意思自治
  原则的地位衰败,主要表现在契约自由已经衰败,契约的缔结不再是遵行完全的自由原则,当事
  人往往在缔结契约时是基于法律的强制;契约的内容也不再完全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有时明
  确限制当事人在其契约中规定某些条款;契约的效力不再完全由当事人确定,如果当事人在履行
  契约时发生争议并起诉到法院,法院会借助真实意图的探究而将当事人根本没有意图规定的条款
  强加在当事人身上,以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当事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发生私法上的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一种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民事法律行为是导致他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重要原因,因此,
  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种。
  (二)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同其他法律事实的重要区别在于其构成要素的不同,其他法律事实的成立,无
  须行为人有意思表示之存在,而民事法律行为之存在,则须具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
  为之成立,需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之存在,无意思表示,即无民事法律行为之存在,意
  思表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究竟应当具备几个意思表示取决于民事
  法律行为的性质。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是单方行为,则该种行为之成立仅须具备一个意思表示,仅
  仅凭借行为人一个人的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即可成立,无须其他人的意思表示之存在,如民
  事法律行为之撤销或承认;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行为,则该种行为之成立须具备两个意思表
  示,其中一方提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建议,另一方作出是否同意对方建议的意思表示,仅仅在
  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时,民事法律行为才能够成立,如契约;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是多方行为,则
  该种行为之成立须具备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意思表示,如公司的设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私法上的法律效果为目的的法律事实
 
法律效力实际上就是法律上的约束力、履行力和强制执行力。法律效力分为公法的效力和私
  法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实现意思自治的手段,是以发生一定的私法上的法律效力作为内
  容,包括成立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变更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行为。
  (四)民事法律行为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私法上的效果
 
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实现意思自治原则的手段,以当事人的意图作为核心,承认当事人的意图
  在成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决定性地位,凡当事人之所欲,法律皆承认之,并赋予它
  们以法律上的效力,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私法上的效力并非源于法律,而是源于当事人的意图
  或意思表示,当然,基于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考虑,现代法津有时也对当事人的意图的法津效
  力作出限制,认为,即便某种法律效力为当事人所意图实现,法律也不应当承认该种意图的有效
  性。但即便如此,当事人的意图在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时所起的作用仍然为现
  代民法所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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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DEC , Jili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