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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民事法律行为是对各种合同行为、遗嘱行为等所作的一种概括和抽象,而各种具体的民事法
  律行为除了具有共性(如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之外,其还具有不同的个性。例如,在买卖合同行
  为和遗嘱行为之间,我们就可以发现很大的不同:任何买卖合同的订立,都必须经过买方卖方
  (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而当某人设立遗嘱的时候,却总是自己一个人说了算,无须和任何人协
  商。因此,为了揭示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不同点、方便学习和研究,方便立法和司法,我们有
  必要从不同的角度对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一)单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相对于双方行为而言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
  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单方行为也称单独行为或一方行为。例如,同意、撤销、抵销、非
  婚生子女的自愿认领以及债务的免除等都是单方行为;须注意的是,单方行为的“单”,仅在说
  明意思表示者属于当事人一方,换言之,仅在相对于合同行为、共同行为而言,并不是意味着只
  能是一个人实施的行为。例如限制民中行为能力人所施行为,尚须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许。这里
  虽有两个行为,却属单方行为。再如共有人共同抛弃共有权,也属单方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有以下特点:
    1、单方法律行为依当本人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2、由于单方法律行为无须他人同意即可成立,所以,单方法律行为通常只能为他人设定权
  利而不能单独地设定义务。
    3、由于单方法律行为根据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而成立,所以,也可根据当事人单方意思表
  示而变更或撤销。例如,遗嘱人设立遗嘱后,可随时变更遗嘱内容或撤回遗嘱。但某些单方法律
  行为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果,当事人不得对行为进行变更或撤销,例如,如债务免除的意思表
  示一经向相对人传达即发生债务免除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再变更或撤销。
  (二)双方行为
 
双方行为是相对于单方行为而言的—种民事法律行为,人们习惯上亦称之为契约,是指依双
  方当事人相互的意思表示的—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行为以相对立的二人以上之当事
  人,交换的所为意思表示之一致,为最低限度的构成要件。例外的则除意思表示一致外,有的还
  要求以物之交付、挥面的作成或仪式的举行为必要条件。所谓意思表示之一致,是指二个当事人
  所为的意思表示,其主要的内容在客观上是一致的。
  (三)多方行为
 
多方行为是指二个以上的多数当事人平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也称共同
  行为、合同行为。
  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一)财产行为
 
财产行为是相对于身份行为而言的—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发生财产法上效果为目的的行
  为。财产行为包括三种行为即债权行为、物权行为以及准物权行为。债权行为是指以发生债权法
  上的效力为目的的行为,以发生债权债务的负担为内容,故亦称负担行为。物权行为是指以发生
  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行为,以物权的设立、变更、废止为内容。准物权行为是指以发生物权以外的
  其他权利变动为目的的行为,以债权或无体财产作为标的的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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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DEC , Jili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