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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民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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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就其效力而言可以分为两大类:完全的民事法律行为和不完全的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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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前者实际上就是所谓的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后者则是指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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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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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的民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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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的意义: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欠缺民事法律行为根本性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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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固有效力的民事行为。它具有以下含义: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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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发生当事人所期待发生的法律效力的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因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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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求,即便当事人之间已经履行了此种法律行为,该种法律行为也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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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产生当事人在为该种法律行为时所期待产生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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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注意的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不会产生当事人所期待产生的法律效力,但是,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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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如果无效的法律行为具备其他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无效的民事法律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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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也会产生其他的法律效力,如果具备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将发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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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如果具备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将发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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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始不发生当事人所期待发生的法律效力的行为。无效的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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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不同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地方在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该种法律行为成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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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即已经不产生当事人所期待发生的法律效力,即便该种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履行完毕,也是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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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之时即已生效,只有在当事人撤销该种法律行为之后,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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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才开始不对当事人产生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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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无效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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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当然无效,此种无效是国家法律对当事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否定,不问当事人的意思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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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法律强制性规定它不应当产生当事人通过该种法律行为所期待发生的法律效力。无效的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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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无须任何人加以主张,也无须经过任何程序包括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当然,如果当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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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一方主张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另一方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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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判决或者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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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确定的不发生当事人所期待发生的法律效力的行为。无效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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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在其成立之时即不产生当事人所期待产生的法律效力,因此,只要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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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则该种行为此后不得再转化成有效行为,即便当事人一致同意,也是如此,这就是所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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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的无效。这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形成鲜明的对比,因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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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第三人的同意可以转化为有效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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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行为无效的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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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对无效和绝对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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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的无效,以其无效效果是否仅涉及相对人为标准,划分为相对无效和绝对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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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对无效,指无效效果仅由当事人可以主张,当事人以外的人无权主张的无效。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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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主要是:意思表示有瑕疵,得由相对人主张,或撤销而自始无效,或不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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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经争议协商纠正而仍有效。所以,这种无效民事行为也可以被称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或可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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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民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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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绝对无效。绝对无效,指无效效果的主张,不以当事人为限,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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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主张的当然无效状况。 绝对无效法律行为的特点主要是:意思表示实质违法,其效力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