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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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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并不是社会生活中自然产生的制度,而是法律思维高度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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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的产物,是法技术规则的出色创造物,由于构造了法律行为概念,民法总则才得以形成。因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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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性和—般性,使得在学理上将法律关系体系化成为可能,但反过来讲,正是因为民事法律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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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概念所具有的抽象性、一般性的特征,使社会现实生活与民法的距离扩大了,因此增加了普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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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了解民法的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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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基础:意思自治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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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思自治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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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意思自治,是指个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图来设立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为自己设定具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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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上强制执行力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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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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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建立在19世纪个人主义哲学基础上的法哲学原则,深刻地反映了19世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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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和经济面貌。一方面,在19世纪,自然法学家极力鼓吹个人的自由,他们认为人生来是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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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的意志和意图是国家建立的基础。政府是根据人民的意愿来设立的;意图和意志在社会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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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律本身是公众意志和意图)的表达。这就是对近现代社会产生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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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的社会契约理论。此种理论首先被卢梭所倡导,之后为康德所主张,康德明确指出,个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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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图对个人而言是其法律,个人意图成为个人承担义务的唯一原因。另一方面,在19世纪,自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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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也极力鼓吹自由经济主义,他们认为,个人完全有权根据自已的意图从事经济和商业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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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国家不应当干预个人的经济活功,这是经济资源有效分配的源泉,是经济有活力的根本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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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否则,经济生活就会因为缺少个人之间的自由竞争而枯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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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意思自治原则的表现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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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上有众多的反映,但是,最主要反映在契约领域。在契约领域意思自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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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则表现在三个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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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关于契约的形式。意思自治原则实行契约自由的原则,认为,契约当事人可以享有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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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或不缔结契约的自由;一旦他们根据自己的意图选择缔结契约,则他们享有决定该种契约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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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契约方式的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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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关于契约的法律效力。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一旦契约规定的内容同法律所规定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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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冲突,契约当事人所规定的内容优先于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因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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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对契约当事人的契约起补充作用;由于契约仅仅是契约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因此,契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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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在该种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契约原则上不得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义务或责任。这就是契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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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对性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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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关于契约解释的规则。由于契约强制执行力的根据在于契约当事人的意图,因此,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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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当事人因为契约的规定而发生争执时,法律要求司法在解释契约时应当遵行探求契约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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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意图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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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意思自治原则的衰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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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意思自治原则确立以来,该种原则一直被认为是私法尤其是契约法领域的重要原则。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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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20世纪以来,该种原则逐渐遭到人们的批判,人们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将当事人的意图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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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法律的东西,低估了法律在规范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作用,忽视了公平、诚实信用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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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在规范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作用,容易导致实际上的不平等和不公平,因为根据个人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