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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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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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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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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实际上就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我国民法学家在论及此种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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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时,往往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而现代民法学家在论及此种构成要件时则既包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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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的成立要件,也包括所谓的有效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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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法律行为成立所不可缺少的要件,如果无此种要件,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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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即不能成立。而所谓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则是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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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所不可缺少的要件,如果不具备此种要件,即便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也不会发生当事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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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发生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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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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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一般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分为两种,即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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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所谓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法律行为在成立时所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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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的要件。通说采取三要件说,认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为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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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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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所谓特别成立要件,是指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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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除了要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所要具备的要件外,还需具备所要求的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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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要件。法律行为的种类不同,其所要求的特殊要件也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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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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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一般也将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分为两种即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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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生效要件。所谓一般生效要件,是指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在发生法律效力时所应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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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要件。依照通说,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标的的合法、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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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和确定是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关于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已经在有关自然人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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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中作了介绍,在此处讨论当事 人的意思表示和标的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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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别生效要件。所谓特别生效要件,是指某种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应当具备的生效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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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例如,死因行为,以行为人死亡作为特殊的生效要件,因此,遗嘱应当以立遗嘱人死亡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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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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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行为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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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的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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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也就是行为人意图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所欲实现的目的和所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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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的效果。标的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占有重要地位,没有标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生效。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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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一般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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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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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代民法,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以标的之合法、可能和确定为生效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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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的的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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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标的确定包括标的已经确定和标的可以确定两种。所谓标的已经确定,是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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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在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其内容在该种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时已经具体化,行为人所享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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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已经得到明确、肯定和具体的规定。所谓标的可以确定,是指行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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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其内容在该种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时还未具体化,行为人所享有的权利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