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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意思表示不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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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意思自治和当事人自主的原则,当表意人的意思形成和意思决定受到不当干涉时,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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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保护的必要。所谓意思表示不自由,也称非自愿的意思表示、是指一方以某种非法手段迫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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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大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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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诈欺(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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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或歪曲的事实,或故意隐匿事实真相,使表意人陷于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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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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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成欺诈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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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诈欺人的欺诈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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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诈欺人必须有诈欺的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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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须表意人因相对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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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须表意人因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错误判断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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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诈欺行为必须达到有悖于诚实信用的程度。目的明显的善意诈欺(为对方的利益)和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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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接受的诈欺(如对产品作一般夸大的广告),不构成法律上的诈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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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欺诈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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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当事人的效力。诈欺者为当事人一方的,表意人无论于何种情形,均得撤销其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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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诈欺者为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诈欺)人的,须在相对人明知或者应知诈欺事实的条件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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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人方得以撤销,否则不得撤销,而应追究该其他诈欺人的民事责任,以保护善意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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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第三人的效力。因被诈欺而进行的意思表示,它的撤销,能否对抗第三人,则视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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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为善意或恶意而不同。第三人属于善意的,则不得对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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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胁迫而为的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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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指胁迫人故意以不当的危害威胁他人,致使他人陷于恐怖被迫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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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胁迫的构成要件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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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胁迫人有胁迫之故意。胁迫之故意包括:须有使被胁迫人发生心理恐怖的境界和须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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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被胁迫人因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其要点仍在于害及(干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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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须有胁迫的行为。胁迫行为,指为了使被胁迫人陷于恐怖而进行预告危害的行为。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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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包括一切足以使相对人发生心理恐怖的影响之情事,如以对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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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现在的将来的危害进行预告,以及乘人之危等等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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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须其胁迫属于违法或不当。胁迫是否违法或不当,关键在于目的和手段之违法与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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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以索贿不成即公开不尽职之事,以不签约则伤害其子女,以不签此约则告发其罪为例,前者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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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目的违法,次者属胁迫手段违法,后者为不当。但,对目的和手段皆不违法亦不属不当的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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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如对欠债人声称再不清偿,即断绝来往或即起诉等,则不构成干涉意思自由的胁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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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须被胁迫人因胁迫而陷于恐怖。这就是说,恐怖与胁迫之间,须有因果关系;无因果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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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则胁迫不成立。如虽有胁迫,但相对人并未因之而陷于恐怖,或者其恐怖并非由于胁迫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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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就不能构成干涉意思表示自由的胁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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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须被胁迫人因受胁迫陷于恐怖而进行意思表示。这就是说,恐怖与意思表示之间须有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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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关系。如果仅有胁迫,而意思表示不成立的,自然不能发生民法效果而构成胁迫。所以,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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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胁迫无所谓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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