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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条件、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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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行为的附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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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律行为附款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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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中特别设定、借以控制行为生效效力的意思表示,称为法律行为的附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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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款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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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行为的附款,是该行为的组成部分。而不是说,附款作为独立行为,构成主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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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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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行为的附款,属于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无附款,并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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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带附款的法律行为比比皆是,是法律行为的常态。附款也不是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而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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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特别生效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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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款是意思表示中的控制性成份。这就是说,有附款的法律行为,其效果意思由两项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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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构成,其中一项规定希望发生的一定效果,另一项则规定控制该效果发生或者消灭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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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款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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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狭义上,法律行为附款包括条件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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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义上,法律行为附款包括条件、期限和负担。例如约定“借此汽车给你用,若能每天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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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某残疾人,一年之后,该车即归你所有。”此属于条件。而若约定“送你汽车一部,须每天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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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某残疾人”,则属负担。负担通常指赠与或者遗嘱所附加的义务。此外也指附买回条件买卖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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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附的、将来由原出卖人买回的条件。例如约定“汽车卖给你,但两年后再由我买回”,即属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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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条件。条件与负担的区别在于:(1)负担属于义务,条件则不是义务。因而负担必须履行、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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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可以依照强制程序,强制其履行。例如上例中,约定赠汽车而附有为残疾人服务的负担,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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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人即须为残疾人服务,否则可强制其服务。而条件则不同,纵使相对人不实施条件所定的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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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也无从强制。例如上例中,约定为残疾人服务一年,则赠汽车,假使相对人并未为残疾人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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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一年,只能使赠与不成立而已。(2)条件有控制法律行为效力的功能。如上例约定以履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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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条件的赠车,即以服务与否来控制赠车效力,而负担则不具有此项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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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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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义:条件是表意人选定某种成就与否并不确定的将来事实,作为控制意思表示效果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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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消灭手段的法律行为附款。包含条件这种附款的法律行为,称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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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件:1、须属将来事实。既成事实不能设定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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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须属成就与否不能确定的事实。必成之事实以及不能之事实均不能设定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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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须属合法事实。标的违法或者严重不当的事实,不能设定为条件。例如约定“如杀某人,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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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10万元”,属违法事实,不能作条件;再如约定:“三年内不结婚,赠金1万元”,属严重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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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条件,因为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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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须被设定为控制意思表示效力的条件。即须通过表意人设定,而且无意思表示瑕疵,才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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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相反,非经表意人设定的条件,如法定条件,不属于法律行为附款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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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型:1、条件依其控制功能,划分为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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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止条件,是限制意思表示效果发生的条件。例如约定“如果今年考中博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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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赠电脑一部,以助学习。”其中“考中博士研究生”,即属停止条件。本来,意思表示若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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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件,本应在相对人了解时立即生效,但是由于附上了条件,该效果却处在停止状态,须到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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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成就时方始发生。停止是指使意思表示的生效效力暂时停止。由于该条件延缓了本应发生的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