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第六章--第七节--条件、期限
 
 
  经进港,成就与否已经确定不得为条件。
  (4)不能条件:指以客观上不能成就的事实作为内容的条件。如以之为停止条件时,如若长江
  北流,赠此长江万里图,则法律行为无效;如以之为解除条件则视为无条件。
  (四)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
 

1、意义:条件成就,指条件内容得以实现的情形。在积极条件,指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实

  际发生,在消极条件指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确定地不发生。条件成就之拟制。
 
2、条件不成就,指条件内容确定地不实现的情形。在积极条件,指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确
  定地不发生;而在消极条件,则指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已经发生。
  (五)条件的效力
  1、条件成就与否未定时的效力。
 
在此期间,因条件成就而受利益的当事人,取得受利益的期待权。此项权利,可作为处分行
  为和继承的标的;如果受到不法侵害,并受侵权行为法的保护。
  2、条件成就时的效力。在停止条件,使主意思表示的效果得以发生,而在解除条件,则使主意
  思表示的效果得以终止。
  3、条件不成就时的效力。因条件成就而受利益的当事人的期待权归于消灭。
  (六)不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原则上均得附条件,但其性质决定或法律规定不能附条件的,如结婚、收养等,则
  不得附条件。此外,附条件会有违公序良俗的,也不得。
  二、期限
 
期限是表意人选定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以作为控制意思表示效果发生或者消灭手段的法律
  行为附款。包含有期限附款的法律行为,称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期限作为法律行为的附款,须属将来事实、确定发生的事实和合法事实。设定的方式,既可
  以为日历日期,也可以为周、月度或年度,还可以为起点日期后的若干时日。此外,也可以以某
  件将来事实的发生时点作为期限时点。例如结婚日、某人死亡、下次下雨日之类。
 
期限与条件的根本区别,在于期限是确定发生的将来事实,即必成事实;而条件则是发生与
  否并不确定的事实,即偶成事实。
 
(一)期限的类型:1、期限以效力为标准,划分为始期与终期。始期是限制意思表示的效
  果,使之在所设事实发生时始发生的期限。显然,始期的功能与停止条件相同。终期是限制意思
  表示的效果,使之在所设事实发生时即告终止的期限。显然,终期的功能与解除条件相同。
 
2、期限以其到来时间是否确定为标准,划分为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确定期限是时点在
  其设定时即可确定的期限。例如某日历日或者—年之后等。不确定期限是时点在其设定时不能确
  定的期限。例如某人结婚日、死亡日。
 
始期和终期,均可以确定期限或者不确定期限来设定。期限到来,指作为期限内容的事实发
  生。始期到来,谓为届至;而终期到来,谓之届满。
  (二)期限到来之认定有以下三种:
  (1)以日历日设定期限者,以该日为期限到来的时点。
  (2)以期间设定期限者,以该期间末日的终止时为期限到来。《民法通则》第154条第4教规定: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该条
  第3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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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DEC , Jili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