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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进港,成就与否已经确定不得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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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能条件:指以客观上不能成就的事实作为内容的条件。如以之为停止条件时,如若长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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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赠此长江万里图,则法律行为无效;如以之为解除条件则视为无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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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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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义:条件成就,指条件内容得以实现的情形。在积极条件,指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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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发生,在消极条件指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确定地不发生。条件成就之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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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件不成就,指条件内容确定地不实现的情形。在积极条件,指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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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地不发生;而在消极条件,则指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已经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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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件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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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件成就与否未定时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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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期间,因条件成就而受利益的当事人,取得受利益的期待权。此项权利,可作为处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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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和继承的标的;如果受到不法侵害,并受侵权行为法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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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件成就时的效力。在停止条件,使主意思表示的效果得以发生,而在解除条件,则使主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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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表示的效果得以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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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条件不成就时的效力。因条件成就而受利益的当事人的期待权归于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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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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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原则上均得附条件,但其性质决定或法律规定不能附条件的,如结婚、收养等,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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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附条件。此外,附条件会有违公序良俗的,也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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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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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是表意人选定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以作为控制意思表示效果发生或者消灭手段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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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附款。包含有期限附款的法律行为,称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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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作为法律行为的附款,须属将来事实、确定发生的事实和合法事实。设定的方式,既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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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日历日期,也可以为周、月度或年度,还可以为起点日期后的若干时日。此外,也可以以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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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将来事实的发生时点作为期限时点。例如结婚日、某人死亡、下次下雨日之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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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与条件的根本区别,在于期限是确定发生的将来事实,即必成事实;而条件则是发生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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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并不确定的事实,即偶成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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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限的类型:1、期限以效力为标准,划分为始期与终期。始期是限制意思表示的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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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使之在所设事实发生时始发生的期限。显然,始期的功能与停止条件相同。终期是限制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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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的效果,使之在所设事实发生时即告终止的期限。显然,终期的功能与解除条件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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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期限以其到来时间是否确定为标准,划分为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确定期限是时点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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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设定时即可确定的期限。例如某日历日或者—年之后等。不确定期限是时点在其设定时不能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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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期限。例如某人结婚日、死亡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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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期和终期,均可以确定期限或者不确定期限来设定。期限到来,指作为期限内容的事实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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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始期到来,谓为届至;而终期到来,谓之届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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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限到来之认定有以下三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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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日历日设定期限者,以该日为期限到来的时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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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期间设定期限者,以该期间末日的终止时为期限到来。《民法通则》第154条第4教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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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该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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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