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第六章--第七节--条件、期限
 
 
  效效力,因此又称延缓条件。
 
(2)解除条件,是限制意思表示效果消灭的条件。例如约定“此屋借与你住,但我儿子结
  婚时,则须返还。”其中“儿子结婚”,属解除条件。其功能在于,限制借用效果的消灭,也就
  是说,条件成就(儿子一旦结婚),借用关系即终止,借用人须腾退房屋;如果条件不成就(儿子
  不结婚),则借用关系存续,借用人可以继续借用。
    2、条件以其内容为所设事实发生还是不发生为标准,划分为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1)积极条件,是以所设定事实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换言之,在积极条件,以设定事实的
  发生为条件成就。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均可设定积极条件。如上例中的“考中博士研究生”和
  “儿子结婚”,就都是积极条件。
 
(2)消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换言之,在消极条件,所设定事实是
  消极的。如约定“下个星期日如果不下雨,将开车带你郊游。”属消极条件。其实,积极与消
  极,在于设定的角度。如约定“我儿子如能在国外延长居留,房子就借给你住”,属积极条件,
  而如言“我儿子如到期不回国,房子就借给你住”,则属消极条件。
    3、偶成条件、随意条件和混合条件。这是根据条件的内容事实,受当事人意思控制的状况
  所进行的划分。
 
(1)偶成条件:指条件实现与否,当事人不能控制。如:下月5日不下雨,维修房屋某处的
  合同即生效。
 
(2) 随意条件:指其内容事实的实现与否,的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决定的条件。还可以进
  一步分为:一是纯粹随意条件,其条件成否纯由当事人决定,别无其他因素,如,此车赠给你,
  我要用的时候可随时取回(由债务人一方的意思决定);二是非纯粹随意条件,其条件成否除基
  于当事人的意思外,还需要有某些积极事实,例如,如果你考上驾照,赠给你这辆车。
 
(3) 混合条件:指其内容事实的实现与否,可以由当事人的意思和其他事实混合一起决定
  的条件。如:若A公司答应与本厂签订承揽合同,本厂即购买你店特制锌板1000张之条件,你与
  某女结婚时赠你这架钢琴的条件,即是。
 
法律行为附以偶成条件、非纯粹随意条件和混合条件,都属于有效,在附纯粹随意条件时,
  其条件是债权人一方的意思的,不论是停止条件(如果你愿意,赠你这辆车),还是解除条件(
  此车赠给你,不用时则还给我),都属于有效。而当条件是债务人一方的意思的,如果是解除条
  件(此车赠给你,我要用时,可以随时取回),其法律行为有效;如果是停止条件则无效。如若
  我愿意我就将车送给你,因为对义务人毫无约束可言,没有任何意义。
 
4、真正条件与非真正条件:学说上将条件分为真正条件和非真正条件。真正条件指以客观
  上不确定的事实为内容的条件。非真正条件,又称为假装条件或表见条件,指徒具条件的外观,
  而不具备条件实质的条件。主要包括:
  (1)法定条件:指以法律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所规定的必须具备的条件作为条件。
  (2)不法条件:指以违背或有悖于公序良俗的事项为内容的条件。如约定将这幢房子送给你,
  如果不作我的情人,应返还。这是以维持非法同居关系为条件的赠与,有悖于公序良俗,应属无
  效。
  (3)既成条件:又称已定条件,法律行为成立时,成就与否已经确定的条件。也就是说法律行
  为所附条件属于过去既定的事实,虽然具有条件的外观,但已经无是指的条件存在,即使当事人
  为法律行为时不知道条件已经成就,也不属于条件。如若某船昨日已从上海出发、某船若现在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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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DEC , Jili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