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第六章--第六节--意思表示不自由
(二)胁迫的效力。胁迫的效力,指因被胁迫而进行的意思表示的效力。
1、表意人得行使撤销权。因胁迫(包括第三人之胁迫)而为的意思表示,表意人均得撤销之。
2、得以对抗善意第三人。胁迫的效力,因被胁迫人并无过失应予从优保护,而得对抗善意第
三人。这是胁迫与诈欺的重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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