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期间之经过而消灭,因撤销权人的同意而消灭。 |
|
(1)撤销权因行使或法院裁判而消灭。 |
|
(2)撤销权因除斥期间之经过而消失。如果享有可撤销权的人在他对其享有可撤销权的民事法律 |
|
行为发生以后的合理期限内不愿意行使自己所享有的可撤销权,则法律将剥夺该人所享有的撤销 |
|
权,不允许他再撤销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此种将导致撤销权人撤销权消失的合理期间即是除斥 |
|
期间;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此种除斥期间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此种期间为 |
|
一年,自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日起计算。我国合同法将该种司法解释上升到法律的高 |
|
度,在《合同法》第55条第一项中规定了一年的除斥期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于督促享有可撤销 |
|
权的人及时行使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对于保护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的利益以及对于维持 |
|
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均具有重大意义。 |
|
(3)撤销权因撤销权人的明示或默示同意而消失。所谓同意,也称为承认,或者撤销权的抛弃, |
|
就是有撤销权的人通过行为或言词追认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
|
撤销权人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同意或追认,既包括明示的同意或追认,也包括默示的 |
|
同意或追认,前者是指撤销权人在知悉可撤销的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自己所享有的可撤销权;后 |
|
者是指撤销权人在知悉可撤销的事由以后虽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自己的撤销权,但其行为暗含他 |
|
已经放弃自己所享有的撤销权。 |
|
无论是书面方式或是口头方式。我国民法通则对此种消灭撤销权的形式没有作出规定。但
|
|
是,我国《合同法》第55条第二项对此种消灭撤销权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合同法55条规 |
|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
|
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 |
|
为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 |
|
为放弃撤销权。 |
|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权人主张撤销权时,其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有效或是无效,对此, |
|
传统民法分两种情形来讨论:如果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单方法律行为,则当撤销权 |
|
人以意思表示来撤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时,该民事法律行为即被撤销;如果法律明确规定, |
|
撤销权仅仅可以通过诉讼行使,当享有可撤销权的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所为的民事法律 |
|
行为时,法院应当撤销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
|
三、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
|
(一)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 |
|
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是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该 |
|
种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第三人的同意或不同意。 |
|
(二)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
|
1、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
|
在法律上讲,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可以分为两种即完全有效的民事法律行 |
|
为和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前者是指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纯使自己获得法律上的利益的民 |
|
事法律行为或依照自己的年龄和身份,为满足自己的日常生活的必需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后者 |
|
则是指这两种行为以外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不是 |
|
上述两种行为,则除非获得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则,他们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为无效行 |